上回说到夏天回到住地开始写一份申诉材料。
只见他拿起笔写道:
关于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情况的说明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贷款给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我本着尊重历史的角度和对事业负责的精神,补充说明如下:
一、这是一笔先放款给企业后,才陆续补办公证手续的特殊贷款。
记得1994年6月8日——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金融服务社庄宇总经理召集秦现虹副总经理、办公室王抗日主任、人事部陈士清主任、营业部张经经主任及三个二级信贷部的经理开会。庄宇说:“现在服务社的存款是2.5亿,而贷款才1.5亿,如果过几天,我们把安延汽车城公司的贷款还掉3000万元的话,就剩下一个亿的贷款了。这样,我们多出了那么多的存款要付利息,而能够收入利息的贷款才一亿,这样算下帐来,我们就要亏损。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向股东交代,我们的饭碗也就没有了。所以,这是最近几天全社的大事,大家都要想办法找到能够消化大额资金的贷款大户来,供服务社选择贷款。”并要求大家首先从最近找过金融服务社,而双方因利率谈不太拢的客户中,尽快联系前来洽谈。服务社可主动降低利息。而三八股份公司正是当时要求借3000万元以上贷款,因嫌利率高而不愿意贷款的客户之一。湖贝金融服务社第二次找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善为来谈时,他直接到庄总办公室,我和办公室王抗日主任参加。庄总说:“我始终对你们公司邵先娘的事迹情有独钟,现在天天看香港报纸对她的事迹的连载。陈总,你能不能引荐一下,请她当我们服务社的高级顾问?”
陈善为回答说:“我可以介绍她跟你认识。但是,她最近很忙,整天都在美国忙布点的事,我会跟她联系。”
谈到贷款,陈说:“平心而论,两分三的利率也是高的,……董事会研究同意,我才来办,不然,我个人不冒这个风险。”
谈到借款金额,他要求:“我们的房产证,一般做3000万元贷款没有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用不了那么多,现在的合同就签1500万元,在1500万元中一时还用不了那么多,最需要的是800万元,剩下的第二期给我们。”
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就是这样一拉一拢一担心、双方各有所需的情况下特办的。请看:1994年6月13日签合同,6月16日放款出帐800万元。6月20日上午市人民银行前来查帐,到了6月28日,人民银行黄金银带领工作组宣布湖贝金融服务社停业整顿,停止一切贷款活动,并由人民银行沈东平科长接管了所有客户的贷款资料。而这时,该笔贷款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公证手续。
当沈东平检查到绝大部分抵押贷款都没有办好手续,如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10平方公里的土地抵押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1.8亿元,连红线图都没有;作为78辆组装轿车抵押只有出厂证放在金融服务社;第三者存单质押连质押声明都没有等,他感到十分吃惊。有一天晚上,庄宇总经理、秦现虹副总带着我去见人民银行肖效前副行长。肖听介绍说,我是金融服务社信贷人员,便把我当成上述贷款经办人,骂了一个晚上。事后我想,幸好三八股份公司还拿来了《房地产证》,已经锁在营业部的铁柜里,还算比较完善。
这以后,三个信贷部忙着补办贷款手续。包括:贷款呈报表、审批表、借据,甚至是营业部的帐和凭证及公证手续,力求能完善多少算多少。
市人民银行于1994年7月12日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下达《稽核问题确认书》,对上述信贷质量的核心问题作了完整的描述,并要求整改。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7月13日后向市人民银行上报《关于对〈稽核问题确认书〉的确认说明》,并在忙了几个月的补办工作后,两次向人民银行呈请《关于我社整改情况和恢复正常贷款业务的请示》等多份文件。
现回过头来看,当时所补办的增加抵押,更换担保,完善手续的各项努力,多数在向法院起诉时,被判不予支持,风险依旧。仅仅起到市人民银行同意复业的作用。
毋庸置疑,如政法部门到市人民银行调阅这三份文件,就能确认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先出帐后完善手续”的事实,和抵押物普遍没有的所谓抵押贷款。同时也能表明,这是金融服务社和借款企业的共同行为。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湖贝金融服务社领导人在1994年6月8日前已经知道特区人民银行拟对该社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而在6月中旬集中放贷,导致近10个企业突然的、很意外的取得了贷款。我再提供一个佐证,市中院审监庭于98—99年间,启动“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与湖贝支行的贷款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卷宗内包含庄宇在内的近10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上述事实。
二、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谈判时断时续,最后不欢而散。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服务社赖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贷款又难以收回,金融服务社面临巨大的支付风险和社会问题。如何拿出大笔资金去高价购买定期存款成了大家头痛的问题。当时,想方设法把这种额外利息转嫁给旧贷款户承担,成为服务社负责人和信贷人员每天的中心工作。这种叫贷款户组织存款保服务社开门的做法,旧贷款户心里是不愿意的,旧贷款户都会谈些条件,要求增加新贷款以解决买存款的资金来源。
1995年6月3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邀请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务社面谈协助组织存款和一揽子解决建设三八大厦资金的中长期贷款计划。1995年7月10日,庄宇带着我和卜一定到总行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如果对方能出《存款承诺书》,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庄总、秦副总、陈副总、赵顾问和三个信贷经理、人事部陈主任、办公室王主任,在庄总办公室开会,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总经理来到后中断会议,金融服务社与三八股份公司现场签订贷款4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条件是:还清所有旧贷;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诺书引进一年定期存款6000万元;并保证如贷款到期未还,存款继续保持在6000万以上,存贷比保持70%。
应该强调指出:这份合同是庄宇总经理在任内请示市民银行总行得到同意后签订的。并按照总行的补充要求,湖贝支行要求三八股份公司开具承诺书。后者按银行的要求开出了落款日期为1995年7月19日的对上述组织存款的承诺书。
合同签订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找到陈作业,陈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对方问:“贷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陈说:“真的。”对方表示:“以后合作机会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运输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行四人也来到我办公室,问:“是否属实?”我告诉他们:贷款合同是会议上签的。
这份由金融服务社老班子定的《合同》,也得到了市民银行接管湖贝金融服务社后的新班子王显耀总经理、陈作业副总经理的认同。王显耀同志在该合同的下方写道:“附:每笔贷款实际贷放,另行办理逐笔核贷手续。”
作为引进存款的启动资金,1995年8月4日新贷350万元。在贷这笔款时,三八股份公司已经为湖贝金融服务社引进了一年期存款3300万元。按原计划,第一期必须贷款1500万元,而最后只取得350万元,这数额比当时市场引进3000万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还少100多万元。这样,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内部的极大不满。有一天上午,陈善为在行长室里,当着大家的面对王显耀说:“邵总说我在湖贝办傻事,存款进去了贷款出不来,被金融服务社骗了,王行长,你说我怎么交差!”
在这里,人们会问,为什么有一个4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又还有其他合同呢?前者是湖贝支行准备跟三八股份公司长期合作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接下来是具体的分项合同。那么,1500万元又是怎么回事呢?是这样的:1995年6——7月间,市民银行已经接管了湖贝金融服务社,原员工被市民银行列为考察对象,我和徐东海暂定为信贷科临时负责人。此后,新班子王显耀、陈作业不断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请求总行解决三八股份公司的贷款,以引进存款保开门。总行行长古丁力和信贷处长冯老刀口头答应后,派信贷处三个科长易木子、张鱼、汪余及万中易、罗联山等6人会同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等人,加上本行陈作业、夏天等实地到南山窝五达公司地块查看。回来后,支行陈副行长授意尽快呈报贷款资料。在呈报表上,信贷调查员为刘爱华签字,信贷审查员:汪洋签批。在信贷科长栏,签注落款为:“支行信贷临时负责人:夏天、徐东海”。由于表格上没有副行长批示栏,陈作业副总经理在表格的右上角写道:“在解决旧贷款的问题上,该客户基本上配合,抵押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尚可。……待其引存的3000万存款到位后,同意发放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归还旧贷款1040万元人民币。”据此,王显耀在行长栏批示:“同意贷款1500万元,同时归还旧贷1040万元,报总行信贷处审批。王显耀/95年10月20日”。
本来这样也能缓解支行与三八股份公司的紧张关系,但恰逢这时,市民银行的各项存款发生急剧下降,全系统出现严重的经营风险。于是,总行明令各透支的支行停止发放新贷款,呈报表由信贷员刘爱华到总行取回。这就给湖贝支行造成了非常难堪的局面:三八股份公司认为:这是湖贝支行的弃约行为。而湖贝支行也自知理亏,两个行长好长时间不敢跟三八股份公司打交道。
综上所述,如果说湖贝金融服务社当初极力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来突击贷款是为了减少自己的亏损而寻找资金出路的话,那么,后来湖贝支行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来贷款就是为了自己保支付不至于被关门的一种行为。当然,由于总行的原因,客观上起到了银行骗企业的效果,导致银企关系紧张。
市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公司的借款行为受法律保护,应予支持。抵押不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借款本身不是诈骗。而且在没有办理公证和抵押手续时,就已经贷到了款。
法院判决后,我找到同是与五达公司合作建大厦的某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情况。他说,几家企业合作建大厦是事实,但超过了时间建设资金仍然不到位,五达公司便不买帐了。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1、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辗转介绍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洽谈业务的。它成为支行客户后,本人从来没有捂盖子的情况,与其他客户一样,在管理上采取定人定岗、定期轮换的管理办法,积极催收贷款本息。管理过该公司的信贷员有:欧忠诚、刘爱华、高友华、张波、黄华林、乔一族、舒光荣等人。对该户依法清贷后,仍然积极想办法清收。
2、关于逾期放贷的问题。市民银行成立初期,存款与贷款的实际利率倒挂,总行信贷处长冯老刀曾在会议上说:“不要什么贷款到期都展期、都借新还旧,有些可以让它逾期,再据合同多收20——50%的利息。”湖贝支行当时考虑自身保开门的特点,实际执行利率时书面确定少收一部分愿补存款的旧贷款户的逾期罚息,以组织存款。这种办法能被老贷款户勉强接受,并在96、97年度为湖贝支行组织了一亿六千万的定期存款,从而度过了支付风险。当然,贷款逾期率是高了一点。
3、管理重要档案的人员:
管理一级档案人员:金融服务社时期是刘英贵;银行时期:营业部。
管理二级档案人员:金融服务社时期是刘英贵;银行时期:汪洋。
以上档案,尤其是一级档案,未经行长批准,一律不得调出,故贷款出帐后,房产证的情形我是不清楚的。
4、本人郑重声明:我在湖贝支行履行岗位责任期间,从未向三八股份公司谋取过个人利益。甚至从未受邀吃喝过。我既不欠三八股份公司任何人情和债务,也不存在与三八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谓“内外勾结”办贷款的情况。我对所有贷款户的管理是开放的、认真的。并鼓励专管信贷人员发挥创造性,一有问题,立即双线上报:在向我报告的同时,将情况直达行长。
四、坦率地说,我对市民银行充满感情。市民银行成立后,我侧重从事“两清”工作,上有行长,下有信贷人员,但我充分发挥才干,解决了不少疑难问题,受到系统上下的肯定和支行党内、外群众的普遍拥护。总行于1997年7月和1999年7月两次表彰我为市民银行优秀共产党员;并被表彰为1998年度市民银行先进工作者。
1999年下半年,当支行新任行长准备不用我的时候,我曾经在1999年冬《给黄鹿行长的信》中,谈到我不计较个人恩怨为市民银行工作的态度,以及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民银行对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的稽核结论及文号。据说,当时黄鹿行长将我的信批转给总行副行级以上干部传阅。2000年1月26日,湖贝支行写了《夏天同志离行有关事宜》的文件,要我签字。该文件称:“……此后夏天同志与市民银行无任何关系和经济纠纷。”并盖上了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大印。
我要特别指出:如果有人把旧贷款收不回的责任推到我头上,或者戏弄法律,编织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栽赃陷害,我坚信深圳的政法机关会还我公道和清白的。这个所谓的“案子”,不论弄出多少似是而非的假象和离奇古怪的“证词”,我想,清者自清,人们将会看到我在三八股份公司贷款的管理上,以及个人品行上,都是过得硬的。也不难发现一个为市民银行的生存而辛勤耕耘了六年的优秀共产党员的严谨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当然,还有高风亮节与宽广胸怀。这也是我在信中轻声问市民银行的黄鹿行长:对市民银行来说,我是否成了“廉颇老矣,尚能饭否”之人的初衷。
我十分愿意尽我所能配合政法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还我清白。就像我过去积极支持中纪委、兄弟省市政法机关和市内公安机关所做的一样。我表态:判断问题是与非之根据的材料,你们如有需要可来电来函向我索要。但我也向你们建议:作为国家公安机关,不应过深地介入同样是作为公司法人地位的各商业银行的清收呆帐贷款的日常工作。清收旧贷款,也许是现在的市民银行领导班子仍然要支付的一笔学费。我想,查找湖贝支行贷款户资产,挖掘潜在资产项目,以实现清收效果,应该找像陈作业等仍在市民银行的知情的同志。陈作业是在湖贝支行职务较高,在职时间最长,且利用人民银行影响监督贷款项目,甚至可以一票否决贷款的人,对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也非常熟悉。
在此,我还要特别提醒公安机关:应该倍加珍视和维护我辛勤劳动的义务和权力,因为我上有73岁高龄的、而且生病的母亲,要靠我日出而作的劳动供养。
谨此函达!
抄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个忠诚的党员:夏天
2003年5月17日
文章写好后,夏天秉持一贯的怀疑态度审视了两遍,觉得已经将公安局的问话提纲的核心内容囊括在文中。便将文稿放进公文包里,匆匆下了楼,来到早先看到的江南大道旁的那家文印店,请店老板尽快将文稿打印存盘并发传真到解丰的公司。随同传真的还有一张夏天自己画的如何找到公安经侦部门及案件经办人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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