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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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之藻继续说,不只藩王的庄田是这样,就是原先的皇庄其实也是这样。嘉靖改革后,皇庄已经改叫官田,如今已经没有了皇庄的名目。官田的佃农就是实际上的田主,地租也是官府收取,太监不能插手。地租数额也远小于民间,只相当于赋税甚至更少。即便以原先皇庄对应的官田,皇宫里能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每年五万两银子左右。

  崇祯又问蜀王府是什么回事,李之藻说具体情形没有去过蜀地调查不敢肯定,不过看过正德年间在蜀地巡抚的王廷相一篇文章,里面说蜀地百姓偷逃国家赋税习以为常,“民以逋欠为常,官以姑息为德”、“蜀民逋税习风久矣”,很多地方税收百分之七十都逃掉了,只缴纳百分之二三十。

  他估计所谓的蜀王府占据百分之七十的耕地云云,应该是当地百姓偷漏税的托词,有问起税收的,就假称这些土地是蜀王府的,其实蜀王府可能都不知道有这些土地。如果说蜀王府真的占据了地方上百分之七十的土地,那是不可能的。否则靖难削藩的事情早就重演了。

  崇祯又点了点头,李之藻这个解释和分析是合理的,藩王兼并大量土地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崇祯再次看向了罗雅谷,说起了明朝商人税轻,有很多巨富,如果暴富以后,大量购买兼并土地,也未必比欧洲拥有大量土地的领主差多少吧。这次罗雅谷还没有说话,旁边的汪汝淳先提出了异议。

  汪汝淳说自己就是商人,父兄和同乡好友经商的非常多,以他在家乡和其他地方的见闻,明朝商人并不喜欢多买土地。虽然农业税比商税多一些,可是以他的经验,商人不喜欢买地的主要原因是不仅没有时间自己种地,雇佣监督别人种地收租也非常麻烦,尤其在明朝更是这样。以前的朝代,田主和佃农之间还有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有尊卑主仆的区别,打起官司,官府大多也帮田主惩治佃农,可是在明朝不是这样。

  《大明律》规定田主和佃农之间没有尊卑主仆关系,更明确规定田主不能无偿役使佃农,否则要受到处罚。就是把田主和佃农视作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只存在经济上的交易关系。

  崇祯又看向李之藻求证,李之藻证实了汪汝淳的话,《大明律》里明确规定衙门官吏出使人员役使平民抬轿杖六十,下级部门配合照办的减一等处罚。民间富户役使佃农抬轿的也是同样的处罚杖六十,外加赔偿每天六十文工钱。

  以李之藻在乡间的见闻,田主家里有事,要请佃农工作就要给工钱,说崇祯可以询问徐光启,他的《农政全书》里就有例子,南直隶常熟县调集民夫修河,如果田主自己不愿去修,让佃农代劳,就必须付给佃农工食费用,而不能无偿役使。不只是现在这样,洪武年间就规定田主不能平白役使佃农,《太祖实录》记载官府征集劳役一个月,如果田主要佃农代劳,就是支付一石米的报酬。

  如果田主为了催租殴打捆绑佃农就要受到法律惩戒,如果打死人命,不但本人处斩,家产田地也要没收。英宗年间就有过这样判例,江阴县周奎有土地五万多亩,为了向佃农收租闹出了人命,被逮捕判了死刑,并把他兼并的田产分给了周围的无田小民。

  崇祯没有说话,沈飞看他神情有些惊异,似乎李之藻说的和他原来了解的情形不同,还需要消化。过了十几秒钟,又问起那以前的朝代怎么样?李之藻说在宋代,皇佑逃移法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客户就是佃农,明确规定田主可以役使佃农。要是田主和佃农起了冲突双方各自触犯法律,佃农加一等治罪,田主杖行以下免罪,流放以上减一等治罪。田主如果打死佃农,不判死刑,也不刺配,只是发配到附近的州流放。

  汪汝淳点头赞同插了一句,据他所知,宋代法律甚至规定佃农不能控告田主犯罪,否则佃农本身就有罪。李之藻又点头附和说南宋有这样的案例,田主周竹坡酿私酒,被佃农告发,结果判决周竹坡杖八十,还可以出钱免刑,告发周竹坡的佃农被打了一百杖。到元代,田主打死佃农连流放都不用,只是杖责加赔偿五十两烧埋银。

  崇祯想了一会儿,又问起看到过的明代法律规定的雇佣工人身份的规定,雇佣工人和雇主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只是程度比前面说到的宋代法律佃户和田主稍轻,雇佣工人如果对雇主犯罪加重处罚,雇主打伤雇佣工人减轻处罚,即便雇主不小心打死了雇佣工人,也不是判死刑,只是杖三百流放三年,只有是故意杀害雇佣工人才会被判绞刑。崇祯提出了这个疑问,问莫非雇佣工人的法律地位还不如佃农吗?

  李之藻似乎对崇祯不清楚佃户和雇佣工人的区别有些奇怪,解释说佃户和雇佣工人是两回事。佃户和田主签订的租地契约,佃户付田租,就像房客租赁房屋,给房租一样,房客和房东没有雇佣关系。雇佣工人和雇主签约的是时间比较长比如十年可供役使,性质完全不同。汪汝淳补充,如果是短期雇佣的短工,和平民一样。至于佃户,除非他本来就是田主家的仆役,又租种田主家的土地,否则就是平民,最多见到田主时,遵循年少者见到年长者的礼节。

  崇祯可能觉得自己这方面知识确实比较欠缺,就跳过这个话题,说出下一个疑问,即使佃户和田主在明代法律关系平等,双方已经签约,佃户按约交租,田主按约收租就行了,收租有什么麻烦的呢?

  这个问题一说出来,不仅李之藻和汪汝淳,连旁边的罗雅谷也笑了起来,似乎听到什么滑稽的事情。汪汝淳说,商税轻微,许多商人都不愿老实缴纳,田赋许多地方只有三十分之一,劳役丁税因为没有人口统计,比明初更轻,只怕不到五分之一,田租五五分帐,佃户怎么会老实缴纳?

  李之藻补充说民间向来有“久佃成业主”、“田入佃手,佃如虎踞”的俗语。崇祯好像想起了什么,欲言又止。沈飞也想起来了,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就提到过这种俗语和事情,不过顾炎武现在才十七岁,这本书顾炎武十一年后才开始写,崇祯自然不能现在提出来作论据。

  李之藻继续解释,田是佃户在种,许多田主对田地远不如佃户熟悉,不少田主甚至连田地哪里都不知道,佃户随便找个理由就能隐瞒收成,少交甚至不交田租。朝廷收赋税难,田主收田租当然也难,收一家佃户的田租难,收十家、百家更难,如果上千家,就难上加难。许多时候田主的地因此被佃户侵占,也自认倒霉。

  崇祯问田主难道不能打官司告佃户吗?汪汝淳说告自然是可以的,可是打官司也不容易,要查清真相就难,即便在本地赢了,对方也可以去上级衙门上诉,有些田主和佃户争议的案子,拖了两年都没有结案,耗费的精力和钱,还不如当初就不起争执。沈飞心想这和现代差不多,打官司拖时间就是基本策略,国内国际官司都一样,拖上个三年五年,即便最后输了赔点钱,在这三五年时间里也有很多办法捞够了。

  李之藻说他有一个小友祁彪佳曾经在天启年间担任福建兴华府推官,就曾经处理了许多田主和佃户争议的案件,汇编成册。其中一件案子是俞姓秀才,花三十两银子向寺院买了一块寺田,结果佃农吴贵三、周干禄连续两年都没给俞秀才田租,还辱骂俞秀才,说是自己已经交了税粮,不用再给俞秀才田租,俞秀才最后只能不要田了,又以十八两银子的价格卖回给了寺庙的和尚,等于他倒贴给了和尚十二两银子。

  接着说这是不愿交租的,还有佃农直接盗卖田主的田,比如秀才戴贞吉的田,租给一个叫林君进的佃农,林君进死后,他儿子又把这田卖给了彭秀才。还有莆田陈家,和佃户林道积订立租佃契约,后来林道积的儿子林成宇觉得寺庙的田容易拖欠田租,就和寺庙和尚勾结,硬要把陈家的田说成是寺庙的田。

  汪如淳说这些案子还都是有功名的生员、乡绅和佃农之间的纠纷,打起官司来,生员和乡绅还能有身份的便宜。要是没有功名的田主和佃农发生纠纷,要打赢官司就更难了。

  李之藻又说这还是田主和直接种田的佃户有纠纷,还有的案子,佃户又把田转出去,转个三四次,这发生纠纷要查清就更难了。有一个案子里,秀才欧阳春把田租给佃户张文武,张文武又有自己的田,连带自己的田又转租给了江得益。然后江得益又把这些田转租给了池子奇。几个人互相推诿,根本不知道田租该向谁收,怎么收。

  汪汝淳说有些地方田主连田在哪里都不知道,收入多少只能看佃户心情。名义上有田的田主,有时候收不到田租,还要交纳赋税丁税,当然叫苦连天。因此许多时候,有田还不如没田省心,这才是商人不愿意多买田产的原因。

  崇祯又说这会不会是汪汝淳个人的见闻,李之藻又说不是,他查阅过嘉靖时的《徽州府志》记载“商贾虽余赀多,不置田业”,至于如今的江南,巨富之家往往靠经商获利,许多富家只有田几百亩,有田千亩不超过富家四成,至于有田超过万亩的少之又少。隆庆时李豫亨曾经《推篷寤语》中说:“有田而富者,要按亩交税当差,无田而富者,既无输官,也无差遣。故此有田而富远不如无田而富者自在”。

  崇祯又问罗雅谷欧洲各国富商买地多不多,罗雅谷说欧洲各国富商有钱后最喜欢买地,欧洲各国和明朝不一样,土地不只是财产,也代表权力和名望,许多商人设法购买土地,就可以由此获得贵族爵位,他们购买的庄园成为领地,可以任意处置农奴,而在明朝,土地只是财产。

  明朝富豪怕有太多土地,不容易收租。欧洲的富商则没有这个顾虑。领主对农奴有绝对的权威,如果农奴敢反抗,基本上没有活路。就算去向更大的贵族或国王申述,也不可能支持农奴。许多意大利商人买到庄园和贵族头衔后,根本不必自己经营,保留原来的管事和仆役,自然就可以把农奴管得服服贴贴,每年获得大笔收益。

  在旁边一直静静听着的沈飞觉得有些好笑,崇祯今天大概是想询问一下土地问题和设想解决的办法,不过中国和欧洲土地问题的真实情形和他原本的认知差异太大,在询问中好几个次暴露出了自己这方面的无知,还在罗雅谷面前“出了洋相”,却还没有达到目的,吃了个瘪,恐怕还是第一感觉到穿越者不如土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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