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
制度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专权专利和放权让利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甚至于高压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
广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主体制度物权法。指集中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体系和刑法之中,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等民商法中也有若干规定。其中,刑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强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公法以及《物权法》等民法。这里面也可以分为宪法物权法学、行政法物权法学、行政经济法物权法学、经济法物权法学和民商法物权法学等几个门类。主体制度物权法是门类最齐全、意义更重大、法理学更独特、技术手段更刚强的特种物权法。
狭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指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内容中所加入的制度物权法条款,用于规范国家管控物权和公民自由物权两大部分,重在明确物的归属和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和理顺大小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积极应对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物权新格局,条分缕析地规范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和对世关系,重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公权私化。这里面也可以分为普通杂交物权法学和担保杂交物权法学两个门类。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有时候几乎没有严格意义的公法与私法之分。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这两者之间还有公法私法融合以及利益均沾的余地。
确切地说,私法是规范特定私有财产的微观物权法,公法是规范特定公有、共有和私有财产的宏观物权法。公法并不是纯粹的保护公共财产的,许多特定的公共财产可视之为私有财产的变相保护形式,甚至是更好的私有财产保护形式。土地、河流、海域、矿产资源等财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名义上是由公法规定并与“私有财产”区别的,但这些自然资源所发挥的效用与红利最终由全民包括私人来分享。自然资源物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自古以来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公权私化对于任何经济社会来说绝对不是一件好事,必须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实际上,狭义的制度物权法是裁剪重复了广义的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前者将后者中贴近民商事活动的相关物权法内容嫁接到这里来了,而后者是专业性、密集性、系统性的制度物权法。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权与私人所有、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权一同列入专项物权法中,突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突出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的特色,是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要求。
尽管狭义的制度物权法可以变成为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而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强制性、行政干预性等物权化方针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铁定了不能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的实行契约自由、交换自由和流通自由,铁定了更不能将公共物权当作普通商品来交换。如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设定负担与转让,这就是严格区别特定物权与普通商品的一条防火墙、高压线。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没有专门涉及或者很少专门涉及到制度物权法,对于国家公有、集体共有的物权是个缺项,很多国家甚至于还否认集体这一特定物权主体的存在。简单化、片面性地保护私人的物权,不利于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一些复杂性的物权关系。
二、基本特征
制度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制度物权决定论。亦称制度物权优先论。基于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应用科学,基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首先要面对的是,哪些是面对全社会的大宗物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种物权。在制度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势下,自然而然地决定了制度物权的主导和优先地位。物权对象不仅仅存在于经济社会和产权社会之中,更大程度上存在于自然界之中。
依据《立法法》的法律效力规则,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优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包括物权法的效力。那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一些事关制度物权法的条款,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而言,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必须认识到制度物权决定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执行效力问题。
二是制度物权关系论。亦称制度物权关系圈子论。整个经济社会和居民社会,是一个生生不息的物权化社会,每个人一辈子甚至于往生以后时时刻刻在过着这种那种的物权生活。包括有产者和无产者在内,自动或者被动地成为制度物权关系圈子中的一员,享受各种各样的物权生活,履行各种各样的物权义务。
整个社会是由制度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构成的极其庞大的物权关系网络,大物权圈子套小物权圈子,小物权圈子套更小更多的物权圈子,一环套一环,一圈套一圈。担保物权是专门为特定的产权交易人度身定作的,故进入这种圈套的人不多,而且被套得很牢。普通物权是面向大众的,进入这种圈套的人较多,套牢程度不一。殊不知,制度物权是专门向全社会的人下套的,每个人都逃脱不了这种圈套,只不过是我们有时候没有意识到而已。
三是制度物权系统论。亦称制度物权统筹安排论。物权立法的一大目标责任制之一,就是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界定形形色色的物权,理顺各式各样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既要把握好物的归属,又要把握好物的效用,又要恰当地平衡大物权人、中物权人和小物权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平衡中长期利益关系与眼前利益关系。商品化尤其是市场化国家面临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格局和物权格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作为最重要的一部民商法—物权法,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了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的调解器,运用独特的财产权法理学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地来迎刃而解。其中的法宝和尚方宝剑之一,就是“制度物权系统论”或则“制度物权统筹安排论”。
四是制度物权制式论。亦称制度物权法定模式论。(1)制度物权是由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决定的,不是由市场关系、商品关系和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决定的。很多大宗的、宏观的物权,均由制度物权法来定制,并且如出操一样的按照口令和套路来整齐划一的实行。(2)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有规律可循,自然也有一定的规格与模式。这种模式基本上是意定的模式、较少法定的模式。然而,制度物权极少意定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定的模式。制度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一定,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了。(3)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实施,除了成文法的规定以外,在特定情势下也运用一些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制度物权必须以成文法为依据,基本上排斥了习惯法以及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4)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保护、转移、变更、消灭与限制等,当遇到制度物权法定模式的干预时,必须依照制度物权法的模式来实行(或者规范、或者调整),当事人不能另搞一套。
五是高级物权法。亦称最优先型行政干预性质的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制度物权法属于高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制度物权法。制度物权法铁定了是主导型、指导型、督导型和决定型特殊物权法,这种物权地位和作用是民商事物权法所无法替代的。
制度物权法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以行政干预或者司法干预为要点,适用手段有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经济制裁方式。很多时候是几种限制与制裁方式同时并用。二是在适当的时候,财产权法和人身权法可以同时并用。除了相应的经济制裁方式以外,适用手段还有拘留、刑讯、限制居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人身权制裁法。三是民商事活动中的物权纠纷,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也是一种变相的适用制度物权法,或者是轻度的适用制度物权法。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也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总体上也可以视之为适用制度物权法。
六是宏观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是指规范单位、自然人在公事或者私事行动中各种行为的制度化物权法,是完全行政干预或者司法干预型物权法、成建制成庞大体系的物权法和向重大普通物权和重大担保物权渗透的高级物权法。宏观确定、宏观控制、宏观调节、宏观保护、宏观限制是制度物权法的精髓之一。
制度物权法是由国家机构的多部门分类主管和执法的,这本身需要一整套自律和他律的法律体系来维系。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和财产资源是大宗化、定向化、公益化、多样化、复杂化和系统化的,很多不动产物权关系是牵一发而动全钧,很多时候要由多部法律来协调处理、不能拘泥于一时一事和一法一律的。
制度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中起关键作用的主干法,没有此类物权法介入就不能成其真正的当代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最具代表性的当代物权法,形成了当代普通物权法和当代担保物权法并驾齐驱的特色,更加重要的是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条款,使得当代物权法的整体法律效力得以加强。其实,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制度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其他经济制度的国家也概莫能外。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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