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
政策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政策物权法,亦称第二类制度物权法,是宏观物权法或者当代系统物权法的一种即时性、活跃性的特种物权法,与技术物权法有着亲缘关系,是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必不可少的物权法类型之一。是在同类法律基础上构成的行政法、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针对地形成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专门范围与特定种类的物权法。
其中,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之类的政策物权法,大量弥补了制度物权法内容不足之处,在特定情势下进一步规范与调整特殊的物权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且很多时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人们的物权生活举足轻重。
1.政策物权法属于第二类制度物权法
第一类制度物权法,系指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物权关系、关键性或公益性领域之类的特别法、专门法。(1)特别式制度物权法。如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自然资源归属制度与利用权制度、公有制与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发展经济与解决民生困难制度、按劳分配制度与其他分配制度等等,这是具有最高等级的制度物权法。(2)专门式制度物权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海域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等。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归属制度与利用权制度、公有制与公共利益保护制度,是将宪法规定的同类项目进一步作出专门性、明确性规定,法律效力方面仅次于宪法规定的制度物权法。(3)特别强制式制度物权法。如国家税务征管法、地方税务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财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这种制度物权法方面完全排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义的民事规则,完全是强制性剥夺当事人或者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甚至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权利。
第二类制度物权法,亦即政策物权法、政策法规、政策制度,是第一类制度物权法的辅助法与助理法,系指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物权关系、关键性或公益性领域之类的行政法、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主要集中于行政经济法,一般称之为宏观经济法,确切含义是宏观物权法。(1)特别式政策物权法。如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制度、退耕还林政策制度、土地复垦政策制度、土地规划政策制度、四荒地开发利用政策制度、土地使用权划拨或有偿使用政策制度、不动产征收征用与经济补偿安置政策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政策制度、宅基地分配使用政策制度、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等等。每一种政策制度往往由多部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来反复地规范与调整,容量多达200部以上。(2)一般式政策物权法。如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等。其中,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既具有一般式政策物权法特点,又具有技术物权法特点。(3)特别强制式政策物权法。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司法解释等。
其实,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是概念交叉性制度物权法。法律实体上,政策物权法同样延伸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海域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行政经济法上来,只不过是行政经济法所占的比重很小而已。
2.政策物权法属于最现实性的当代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是最新版本号的制度物权法,属于最现实性的当代物权法。其有短促突击、拾遗补阙、边试边行、边行边试等灵活性特征,因而更新率高、废止率也高。
寓于宪法、法律的物权法是相对稳定的制度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旦制定就不能轻易修改,更不能轻易废止。作为突击式的政策物权法,总是以解决当前的各种现实问题为己任。也常常与第一类制度物权法联袂,演绎各种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重大物权关系调整的政策法规。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颁布实施一些、更新一些特定的物权关系新政策,或者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政策。
其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更新换代经过了多轮宏观调控。新中国60多年来,从土地改革的私有制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合有制,人民公社的公有制,再到统分结合的承包制,经历几种变态的土地所有制。在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作用权关系法和地役权关系等方面的修改次数更是不计其数。每一次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宏观调控,对于全国人民的物权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阶级的物权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政策物权法起到了制度物权法力所不能及的效力。
3.政策物权法属于事业性的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不属于私法,属于公事公办的事业性物权法。公法的性质与制度物权法的性质是一致性的,但物权法方针略有不同。制度物权法提倡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在界定国有财产基础上再界定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基本格调是依法保护公共财产,附带保护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政策物权法提倡促进事业保护主义,并对于制度物权法的物权法方针进行微调,相对地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
如宪法等制度物权法规定了土地公有制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大政方针,政策物权法同样保留了土地公有制的规定,跟着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进行了微调,使得能够适当地集权与放权,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都能够投资房地产业,各阶层的人士都有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房的自由,同时承认房改房、集资房的存在价值,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解困房、安居房或者公寓房等。为了防止房地产业泡沫和过度利用土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专地专用政策、闲置土地收回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抑制了资本的过度扩张,
制度物权法中许多现实问题和一些敏感性问题,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如是否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搞工业搞建设,国有土地是否可以对国人和外国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和如何转让,煤矿等矿业的整顿秩序等等,都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在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所有的城市、农村土地和空闲地全部是免费使用的,宝贵的土地资源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经济价值,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物权价值。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微调,使得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推动了建材、建筑、房地产和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有了很大的的保障,实践证明是利国利民的。
4.政策物权法属于渗透性强和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是比制度物权法渗透性更强的宏观物权法。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一般是粗线条描述、抓大放小、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重点规定要式物的权属关系,附带规定略式物的物权关系。所有这些重要规定和特别规定,相当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政策物权法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内容,又有微观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内容,一般是细线条描述、大小皆有、不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并外加微观物权法,总体上仍归属于宏观物权法。所有这些重要规定、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更大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因为政策物权法的内容比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内容就会更多。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凡是制度物权法有的,政策物权法也有;凡是制度物权法没有的,政策物权法同样也有。由此可见,政策物权法是内容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二、主要特征
政策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性”的基本特征。
第一,浓厚的现实性。
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现制现行的一类现实性当代物权法。这种基本特征,其他各种特别法、普通法是不具备的,甚至于连非成文法之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也是不具备的。
其他各种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其他的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技术物权法等往往是一成不变的,很少有频繁制订、频繁修改、频繁更新和频繁废止的;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只不过是成文法之辅助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利用到这些辅助法,他们要么是习惯成自然,要么是习习相传,要么是逻辑推理、道德教化的工具。其中,诚实信用、不损人利己之类的道德法,习习相传了几千年,可能是最长命的一类连非成文法。
第二,宏观的目的性。
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有特殊目的的宏观物权法。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对于关系到全国范围或者特定区域的新型物权关系进行有针对性、目的性统一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平衡各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
第三,平衡的广谱性。
政策物权法浑厚地广谱性地平衡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首先是平衡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其次是平衡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法律关系,再就是平衡公益物权与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容易发生的,绝对的平衡是非常难办的。故政策物权法的平衡机制是不断更新换代的。
第四,时效的阶段性。
政策物权法一般是短促突击式另类制度物权法,每个阶段的时效性可能是不一样的。对其效力的评估不能一概而论。其中一些时效性强的,很快就会上升到第一类制度物权法,直接变成了行政经济法之类的稳固性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具有的共性特征,政策物权法一般也是会有的,只有比较才有鉴别与优化组合。
相关法律:物权法相关条款
相关名词:【制度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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