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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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1

  物权关系

  一、基本概念

  物权关系,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旨在维护物权之生态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纲,其他物权法之物权关系是目,纲举目张。

  物权关系,是用于衡量物权当事人之权利和义务是否处于圆满状态、相互之间的物权状态是否合法有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物权的地位、要素、质量、数量来确认物权关系,保障物权关系的和谐、圆满与合法、有效状态,是设立物权的出发点和归属。法定的物权关系是不容易更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主流的物权关系。意定的物权关系,是在遵守法定物权关系前提下有限度地更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支流的物权关系。

  概括地说,物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关系;(2)物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物权的定限与反定限关系;(4)物权的物债权与债物权关系;(5)物权的债权与债务关系;(6)物权的平级物权与上下级物权关系;(7)物权的自物权、他物权、共物权与中介物权关系;(8)物权的公益、共益、合益、他益、自益与无益关系;(9)物权的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或者固定物权与变动物权关系;(10)物权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1)物权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12)物权的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关系;(13)物权的正能量与负能量关系;(14)物权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关系;(15)物权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请求权关系;(16)法定物权关系与意定物权关系;(17)成文法物权关系与习惯法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是为耦合或者平行的关系。当物权关系不能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或者共同发挥作用不给力时,可能会掺和一些其他的关系元素来平整物权关系。因此,物权关系多体现为混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解决物权矛盾的几种基本功式的综合平衡式关系。

  二、一般分类

  1.等级式物权关系

  等级式物权关系,是以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派生的上下阶层的规制式物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有等级制度的,这是民事物权关系的主流;没有等级的物权关系是少数,这是民事物权关系的支流。

  内向型等级式物权关系,是在同一个物权关系中或者同一个物权关系法的圈子里发挥作用,属于比较平缓的等级式物权关系。外向型等级式物权关系,是某个物权或者物权关系或者物权关系法中的圈子向外物权、外物权关系、外物权关系法发挥作用,属于比较杂交、比较激烈的等级式物权关系。

  2.倾向式物权关系

  倾向式物权关系,即法律保护特定物权的倾向式物权关系。一部分是以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派生的上下阶层的规制式物权关系,一部分是以物权人的反优先权、反排他权派生的上下阶层的规制式物权关系。如普通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决定论、登记物权决定论、交付公示物权决定论等,是前一种倾向式物权关系,即顺时针的倾向式物权关系;如普通物权关系中的地役权、善意占有排斥论,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债权中心论、优先受偿权论等,是后一种倾向式物权关系,即反时针的倾向式物权关系。

  3.偏正式物权关系

  偏正式物权关系,指本源性的物权关系与派生性的物权关系两种不同形态的物权关系。通常的情势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物权之间的普通物权关系,是以所有权中心论为基础的物权关系,称之为正规的、正常的、正式的和本源性的物权关系,简称正物权关系;除此之外,信托物权关系、法锁物权关系等另类物权关系,偏离了以所有权中心论为基础的轨道,有的是与所有权分庭抗礼,有的甚至是反所有权中心论和反定限物权的,称之为偏向的、反常的、逆式的和派生性的物权关系,简称偏物权关系。

  4.衡量式物权关系

  衡量式物权关系,指物权关系成立后由衡量法、平衡法来重新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对于已经激活了的物权关系,有的物权已经变态或者衰变,有的物权已经生长或者扩展,需要运用“肯定—否定—肯定”的对立统一规律来重新确认新物权和调整新的物权关系。

  民事活动的衡量式物权关系,主要取决于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由物权关系当事人自由选择。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些涉公的衡量式物权关系,不仅仅要熟练运用民商法来衡量,重要的物权关系应当熟练地运用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制度物权法来衡量。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企业的物权关系有新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衡量工具。

  5.倒装式物权关系

  倒装式物权关系,指合法的主次颠倒的特殊物权关系。普通物权中,一般规则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物权关系。而所有权过分的膨胀,也不利于用益物权人及其他物权人顺利地行使他项物权。于是乎,法律上故意给所有权减小部分物权,给用益物权人及其他物权人增大部分物权。如“买卖不破租赁”、集体所有权让位于个人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动产的善意占有权,是限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好象他物权的权利大于所有权的权利似的,形成了倒装式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本身全部是倒装式物权关系,颠倒了所有权与他项物权的主次关系。

  6.排他式物权关系

  排他式物权关系,是自物权人和特定的他物权人享有最基本的物权能量排斥关系,是安身立命的主要守护工具。物权人合法占有之物和合法行使的权利,不容他人侵占与干涉。除非权利人对于相关的当事人同意作出让步,当事人不得有任何的施害行为。其中,强大的或加强的、弱小的或减弱的排他式物权关系,只表示优先权之大小、长消之分,不能否认排他式物权关系的重要作用。

  物权与物权关系之排他式确认、排他式保护、排他式利用、排他式整合、排他式反复等,是规则化、模式化、平整化、圆满化理顺各种物权关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点对点、点对面、内对内、内对外等排他式物权关系,都有一定的运行原则与执行规律。

  7.共享式物权关系

  共享式物权关系,多个物权人共享同一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以基本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来平衡内部的法律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利益均沾,义务到人,责任分明,就成为共有的或者合有的物权关系。杂交的共享式物权关系,有专享后共享、共享后专享、对外关系的扩展共享关系等变态形式。

  8.法锁式物权关系

  法锁式物权关系,一般是指担保债权债务的物权关系,是人、财、物三合一式的物权关系,或者说是民事与商事二合一式的物权关系。这种法锁关系,可由一般债权法锁上升到抵押权法锁或者质权、留置权法锁,有时候可以恶化到制度债权法锁,有时候退化到普通债权法锁。一般以“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于债务人、债务人之物和债务三个方面,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封锁,直到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实现时为止。

  9.信托式物权关系

  信托式物权关系,有普通信托式物权关系、担保信托式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式物权关系三大系列。均为紧贴式、义务定向式物权关系,基本上是规范化、模式化、明朗化的物权关系。

  普通信托式物权关系,是权利人(一般是所有权人)将自己支配的物委托与他人管领,受托人代其行使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与委托的处分权,相互之间分享一定的利益或者便利,多为短期性或者临时性上下级式物权关系。

  担保信托式物权关系,是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权利的承诺式信托关系和担保债权人保管标的物等方面践行式信托关系,可以说是互有委托、互有受托的物权关系。这种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法锁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在有限期内完成各自的权利和全面落实各自的义务。

  制度信托式物权关系,完全是或者绝大多数是法定的信托式物权关系,主要集中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支配权中,全民、集体成员是影子式财产委托人,国家机关、集体组织机构是一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二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这两级信托组织与信托项目全部是由公共所有制法律制度决定的,区别于并优于一般的信托式物权关系,对于自然资源和大宗重要财产的信托支配权。

  10.公证式或者公示式物权关系

  公证式或者公示式物权关系,一般统称为公示式物权关系。这是一种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度的公开或者半公开的物权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之强制登记,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之强制登记,是理顺物权关系的前提条件,可形成公开的物权关系。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需要登记的工商业执照等项之强制登记,是理顺物权关系的前提条件,可形成公开的物权关系。

  11.固定式或者灵活式物权关系

  固定式或者灵活式物权关系,表示专权形式或者自由形式的物权关系。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通常是固定式和很少受限制的,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通常是灵活式和很多受限制的,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情况、不同物权化方针的物权关系从头到尾是不能混淆的。

  12.成文法式物权关系

  成文法式物权关系,指有法律文书记载、为法理学著作阐述的常规式物权关系。物权法所记载的物、物权、物权关系等专业术语非常深奥,且物权法是深入浅出和条款简略式的,有很多的物、物权、物权关系等并没有点明或者根本没有涉及到,故有赖于法理学著作阐述补充。尽管学术流派众多,而可以肯定的是,用宏观物权法理学比有微观物权法理学的更好、更全面和更有实用价值。

  13.习惯法式物权关系

  习惯法式物权关系,包括民俗法、宗教法、约定俗成法和交易习惯、风俗习惯认可的物权关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应当对照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等原则来进行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相关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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