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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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1

  法锁关系

  一、基本概念

  法锁关系,亦称债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系指集中于担保物权法、分散于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旨在维护债物权或者物债权之生态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的债物权或者物债权关系。担保物权法之法锁关系是制式化、常规化的法锁关系,普通物权法之法锁关系是松散型法锁关系,制度物权法之法锁关系是向心型、两栖式法锁关系。

  概括地说,法锁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普通债权债务关系;(2)担保债权债务关系;(3)主债权与从债权、主债务与从债务关系;(4)最优先受偿权、次优先受偿权与无优先受偿权关系;(5)完全受偿权与非完全受偿权关系;(6)担保物权、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7)物债权与债物权的法锁关系;(8)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法锁关系;(9)单向信托物权与双向信托物权的法锁关系;(10)拟定集合的与离散的、专一的法锁关系;(11)附孳息与不附孳息的法锁关系;(12)物保、人保与权利保的法锁关系;(13)登记公证与非登记公证的法锁关系;(14)长限期、短限期与无限期、随机清偿的法锁关系;(15)强制执行与合同执行、随机执行的法锁关系;(16)积极的与消极的法锁关系;(17)法定的与意定的法锁关系;(18)合同法与担保法的法锁关系;(19)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锁关系。

  法锁关系基本特征。

  一是物权化方针上有新的亮点。担保物权法中,不再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制度,转而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制度。普通物权法中,也削弱了所有权保护主义制度,新增了债权保护主义制度。制度物权法中,是在重点保护公共利益所有权基础上,再加上债权保护主义制度。

  二是债的本质有新的体现。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统统是“法律上的锁链”。法定的法锁关系优于意定的法锁关系。公法上的法锁关系优于民法上的法锁关系。

  三是可选择性。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并以不损害公事、民事的合法权益为宜。

  四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规律性。其可以存在于某种形式上的物权关系之中,与一定的物权关系共同发挥作用,而不同的法锁形式对于一定的物权形式产生共振与协调作用。法锁关系的兴盛与衰落,决定了与之匹敌的物权关系的兴盛与衰落。

  五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诉讼保护时效。公法上的法锁关系债权量化指标相对清晰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多数;民法上的法锁关系量化指标相对宽泛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少数。

  二、债物权关系

  债物权关系,即担保法锁关系。主要是由担保物权法主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根由在于先有债权债务关系、后由此及彼地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但是,这种法锁关系,是由原始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由当事人在普通物权活动中进化至担保物权活动中的“债权+物权”的法锁关系。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异化式的和制式化、常规化、模式化的法锁关系。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也可能存在一定形式的债物权关系,但不典型也不普遍。

  法锁关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意义非凡。法锁关系是个外在的事物,里面会包含相关的不同形式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其约束效力、溯及效力等是有强有弱、有张有弛的。为了省事和自寻烦恼,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就债权论债权、就物权论物权,别的什么也不管了。然而,用绝对简约的方式来解析复杂的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往往是会碰钉子的。

  1.抵押权之债物权关系

  抵押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相对自由型、松散型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合同式法锁关系。抵押权人不全程占有、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通过意定的或者辅助法定的形式,在最后的阶段或者特定的阶段,短期内占有并力主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动产、不动产。其中,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一般优于零散的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一般优于动产抵押权。

  2.质权之债物权关系

  质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相对加强型、紧凑型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合同式法锁关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给债权人占有的,或者将权利给债权人出质的,就成立了这种法锁关系。其中,权利质权的效力优于动产质权的效力。这是最传统、最典型的债物权关系。其中,权利质权一般优于动产质权。

  这种法锁关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律的锁链既有物和钱,又有权和人,是多管齐下的债物权关系,比抵押权更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能够根据合同法锁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直接控制他们的权利,特定情势下也将人役权包括在内。无论是物保、人保或者权利保,都非常有利于债权人递进式地行使质权。

  罗马法中,他们将质权分为信托质权(信任质权)、物件质权(占有质权)、契据质权(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狭义质权)。质权可以自由设定,也可以法律设定。罗马法中质权人的权利:(1)追及权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向任何人追索质物;(2)对世权不论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以保护;(3)转质权于质权上复设质权,以担保质权人本人的债务清偿;(4)卖却权于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把质物卖掉,从而抵偿债务;(5)占有权得对质物实施占有,抵押权时除外,但于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也同样地实施占有;(6)优先权质权人或抵押权人就标的物出卖的价金得优先受偿。而且保留不足部分的请求清偿权,但限于一般的债权而已。具体的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第三版第257~267页。

  3.留置权之债物权关系

  留置权之债物权关系,是绝对加强型、紧凑型的动产的法定式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自行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之法锁关系,在民事法锁关系中是最特殊最突出的法锁关系,几乎不依赖于合同关系而设立,而依债权的事实而存在,法律赋予债权人更大的占有权、控制权、支配权、特定的处分权,对于债务人以更大的物权压力与精神压力,反定限物权的倾向更加明显。

  留置权之债物权关系,可以由质权升级而来,也可以由抵押权跳级而来,甚至还可以由普通债权跳级而来。追溯至此,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主债权存在并且有以前的原始留置意向合同,不是设立留置权时必须再签订留置权合同。

  三、物债权关系

  物债权关系,即普通法锁关系。主要是由普通物权法主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根由在于产生债权债务以后,原有的物权关系可以保留,债务人的所有权保护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互不干涉。确切地说,就是物权关系可保留、债权关系也成立的民事关系。按理说,每当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关系应当放在第一位。然而,在不附带担保债权关系时,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够高明,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及其一系列配套的权利;虽然也削弱了所有权保护主义制度,成立了债权保护主义制度,但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仍然是并列存在的,债权人不能占有控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包括权利,只能耐心等待债务人以其他方式来清偿债务。

  物债权关系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产生于并结束于普通物权关系。二是维系普通物权关系的是普通合同关系。三是先有物权关系、后有债权关系。

  四、公法意义上的法锁关系

  公法意义上的法锁关系,亦称制度物权法的法锁关系,是侵权人违反法定债权债务而产生的向心型法锁关系,包括债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这是宏观物权法研究的范畴,不是微观物权法研究的范畴。

  制度物权法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向心型法锁关系。每个国家的制度,都需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中心,故公益性的债权法锁普遍优先于私益性和其他利益群体的债权法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益债权法锁肯定应该更加向心一些。只有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来界定不同形态的法锁关系,突出公益物权和公益债权的特别优先地位,才能一揽子理顺各种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二是两栖式法锁关系。一栖是非流通领域的法锁关系。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专项财产,包括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等,属于非流通领域或者限制流通的领域的固定财产,当被非法侵占以后,侵权人的财产转而被权利人扣押,就形成了特殊的债物权法锁关系。另一栖是流通领域的法锁关系。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一般财产,可以与国内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交易的,与其他权利人平等竞争的,则适用于民商事一般的法锁关系,包括一般的债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三是始终存在制度信托的法锁关系。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制,包括他们混合的所有制在内,铁定了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国家机关是全民所有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是全民所有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集体机构是集体所有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财产委托人是全体集体成员。所谓制度信托,指特殊的财产权法钦定的客观上的财产权体制,且是固定的财产权模式,区别于一般的信托财产权模式。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等公司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信托财产权和制度信托法锁关系,但一般是受民商法规范与调整,一般不受公法规范与调整。四是法定的法锁关系。关于公共财产与法锁的保护,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和一整套监管机构,故很少适用于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在流通领域的所作所为,均需慎用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其他种类的法锁关系所不同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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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名词:【担保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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