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1
信托关系
一、基本概念
信托关系,全称财产权信托关系,别称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权关系、准支配权关系、“偏正物权”关系。系指分布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并规范与调整的中介式财产权关系,旨在厘清财产权脉络,维护主物权与从物权之主辅衡平和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重点保护主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的主物权或者从物权关系。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的“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合同型、一般式“偏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物权”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各种财产法普遍存在的主从、内外物权关系与主从债权关系,即财产支配权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遍布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之中,有着独特的中介式物权体系和辅助性作用。这种偏正物权关系比正规物权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除了需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善于运用物权法理学和习惯法学来妥善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无论是公有制国家或者是私有制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那种的信托关系。经济规模化和产权交易频繁的国家与地区,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细致的地方,信托关系愈加显得频繁与重要。单纯从财产权法或者单纯从物权法、单纯从公法或者单纯从私法中解释信托关系,一般是不够全面的,最好是运用统筹兼顾的办法来对待与解释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客观事物,它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各个国家信托法的立法角度、立法水平、立法数量、集中程度各不相同,难以涵盖全部的信托关系法,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需要不断地深入研究信托关系法的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申言之,凡是存在中介式物权或者中介式债权的地方,不正确认识与处理信托关系,就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主物权关系与主债权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总体上说,纵观信托关系的立法与理论实践问题:(1)在私有制国家,英美法系做得好些,大陆法系做得差些。英美法系关于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仍然不够重点突出,大陆法系的更差一些。(2)在公有制国家,突出了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主要是所有制法,专门的信托关系法可能不如英美法系的做得全面)。但立法上与基础理论上还有些空白点与欠缺之处,在平衡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方面需要加强研究。事实上,人为地将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公法上的信托关系与私法上的信托关系、物权信托关系与债权信托关系完全割裂开来,只能是坐井观天弄巧成拙,从而得不偿失。
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向型物权关系或内向型债权关系。二是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支配权关系、“偏物权”关系。三是精细化广谱化的财产权关系。
二、普通信托关系
普通信托关系,指在一般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信托“偏正物权”关系,分别包括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民事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商事信托关系。常见的是流通领域的趋利型信托关系,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非趋利型信托关系,或者发生两者兼有的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一般是由当事人的合同财产支配权关系成立的,少数是法定的。诚然,意定的转变为法定的、或者法定的转变为意定的,流通领域的转变为日常生活的、或者日常生活的转变为流通领域的,以至于普通信托关系的转变为制度信托关系的、或者制度信托关系的转变为普通信托关系的,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普通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是:(1)意定的信托关系是主流。(2)离散程度不同。(3)隐约程度不同。(4)等级制度不同。普通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的比较随意、轻便的合同型、一般式民事信托关系。包括趋利的和非趋利的信托关系,前者追求的是物尽其利,后者追求的是物尽其用,都要追求物权关系的圆满状态,使得寄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2.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担保物权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信托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它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和公正,完全有序地清偿债权债务。商品经济愈是发达、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精细、产权交易愈是频繁的地方,愈是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担保物权信托关系。
三、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强制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所谓制度物权法,就是指以各种专门的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刑法等公法来规范与调整财产支配权的法系。这些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却往往是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关系来标示,是粗线条勾勒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然而,普通物权信托关系学和担保物权信托关系学的一些法理基础知识,运用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学里面以后,就会熟练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更多、更复杂性的实际问题。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的信托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外,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是定向型、常规式或大宗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的重点,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公共利益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向型、常规式的重点保护。土地、河流、森林、矿藏、海域等等不动产与动产,是最大宗的财产,肯定不能搞公权私有化,肯定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最完善最严格的信托关系制度来维护这些庞大无比的财产。(2)是强制式或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为了理顺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就必须依据公法、公权力和信托财产支配权人坚持不懈地强化约束力与执行力,必要时就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来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不严刑峻法就根本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也根本保护不了公共财产。各种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最复杂,需要最严谨和采取最严格的强制性手段,需要采取威权化、制度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处理官员腐败、刁民侵权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客观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而在流通的那一部分是需要所有权人——全体公民或者集体成员加强监管的。(3)是分别集权与分权式信托关系。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由一个集权系统与分权系统构成的,关键在于要把一级和二级信托财产支配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恰到好处地区分清楚。正确处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十分庞大又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各种类型的问题。(4)是公共利益最优先的信托关系。公共利益是排他权和优先权的顶端,故制度物权信托关系人要把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放在第一位。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内涵与外延有大小之分而已。
四、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信托关系,指交叉的偏正式组合物权关系。客观上是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情愿的杂交信托关系,主观上是为了利益均沾的拓展式信托关系。在流通领域,需要对照公平公正原则来衡平混合信托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族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混合信托关系种类繁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种类型。
1.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任意若干种不同性质所有制所发生的混合信托关系。经济活动中,打破所有制甚至于打破国别的联合公司,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均沾,混合所有制遂成不二选择。不同所有制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之托来行使财产支配权和企业管理权,遂形成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一般而论,这种偏正式物权关系应当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混合所有制之混合信托关系,要从以下两个基本点来衡量:(1)定量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2)定性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3)综合衡量偏正的物权关系。
2.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共有物所有权为多人支配的混合信托关系。它要规范与调整的是财产共有权与财产专有权之间的正规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其中,混合所有制本身是个杂交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需要对照以上3种偏正的物权关系来进行全面衡量;同一所有制的混合所有权之混合信托关系,一般而论,产权或者股权大的一方是主物权人,产权或者股权小的一方是从物权人。
3.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是第二物权序列的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混合信托关系。其物权化方针,主要是追求物尽其用,其次是追求物尽其利。在正规物权关系之上或者偏正物权关系之上,均可以建立混合他物权之混合信托关系。
4.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
混合法律关系之混合信托关系,指平衡公法与私法两种法律关系之宏观式混合信托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纵向与横向的衡量,从而在不平衡中达到相对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规范与调整正规物权关系与偏正物权关系。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优于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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