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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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

  物的归属

  一、基本定义

  物的归属,是物权确认、物权变动、物权效力、物权保护与限制的基本功。从狭义上讲,是物的所有者是谁,谁是物的主人。这是指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据点的归属法,基本上集中于普通物权法“所有权”篇方面和制度物权法各种所有权专门法方面。从广义上讲,是除此以外,还包括物归谁利用。这是指以他物权优先论或者债权中心论为据点的归属法,基本上集中于普通物权法“用益物权”篇方面和担保物权法之各种担保债权方面。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与无形物、特种物与一般物以及不动产与动产的归属可能差别很大,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一般可流通物的归属方式与占有权有关,不能一概而论。

  衡量物的归属,除了在同一物权法系内部进行对照衡平以外,有时候需要对照相关法系进行综合衡平。一些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常常需要寻根至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专门的制度物权法上去,并且它们的物权化方针非常明确。很多物的对象已经参与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的归属,通常来说,首先要确认的是物的所有权,此后再确认物的利用权。物的归属是物权归属的初始化步骤。物的利用,可以对于标的物安排一个更好的归属,或者变更为另类占有、共同占有、委托占有的归属。由物的归属必定产生某种等级与性质的物权,以其排他权、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担保权等权利开展物权活动,产生动态或者静态的物权价值。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的权能等级不同,决定了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的价值观,关键在于要符合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物权法首先要认知的是何以为物,物归何主,这主要是指所有权的归属。其次要认知的是如何利用物,归谁利用,这主要是指他项物权的归属。由此产生的民事关系,与物权法相对应,就适用物权法的规则。虽同为“一物一权”制,普通物权法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制度物权法是在公益物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和溯及力都有程度上的差异。

  确认物的归属,另一个规则是“平等参与”制,即在一个物之上由平等主体来参与,相互争夺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一项权能或者多项权能。能够取得四项全能权能的,可享有所有权即自物权(高级物权);否则就取得一至三项权能,只能享有他物权(低级物权)。增加或者减少权能,与增加或者减少义务是相匹配的,当事人的付出越多所得到的回报应当是越大的,反之是越小的。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受立法条件限制,不能调整全部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所谓的平等,指的是在自由流通领域,各方面权利人公平竞争机会平等,任何人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规则是:(1)在禁止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是封闭式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属所有权;(2)在限制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是封闭式的,利用权是有限度的下放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有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利用权是半固化的他物权;(3)在自由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和利用权全部是开放的,其中一些有收益权的权利人或多或少地从同一物中取得产品或者服务方面有限的成果所有权。

  物的归属,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而物权法理所当然地承担此法律重任。

  所谓物的归属,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归属、对世物与对人物的归属,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归属。所有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归属,可采取层层递进或者层层剥笋的办法来解决。

  二、按法系归属

  物的归属,关系到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限制和统一规范与调整。所有的工作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首先是要认清种类物或者标的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物权法不是简单的财产权法,需要积极应对财产权的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物权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等级财产权制度,立体性地透视物的归属之内在本质是必需的。

  第一层,制度物权法的归属。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采公共利益财产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主要由行政法、专门经济法来规范与调整物权归属。强制性手段是其主要特征。某些通用的制度物权法,可以直接纳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范畴,其物权归属、物权调整的法律效力优于任何其他各种物权法律的效力。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公共财产的归属。广义地说,主要是指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法定信托所有权人全权支配公共财产,或者附带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2)法定信托所有权人非全权支配公共财产,不享有本财产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3)可流通财产以有偿转让方式移转财产所有权;(4)因生产经营、征收、征用、征税、募捐、没收财产、意外取得等方式而取得或者替换所有权;(5)公益、共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归属;(6)专门所有权、专业所有权以及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普通所有权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归属;(7)法定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所有权的归属;(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项物权的归属。(1)可流通财产以有偿出租方式移转财产利用权;(2)可监管财产以公益出租方式移转财产利用权;(3)财产所有权保留,对外有偿或者无偿下放财产使用权;(4)向社会大众或者特定人群提供多种公共物品服务的发散物权;(5)专门他物权、专业他物权以及专属他物权、专有他物权、专控他物权和普通他物权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他物权的分类归属;(6)所有权与利用权、使用权的混合归属;(7)同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权与他物权归附;(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利用权、使用权的方式。

  第二层,普通物权法的归属。

  普通物权法的归属,采所有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运用一整套物权等级制度及界定技术来指认各种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

  普通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可支配财产的归属。除此之外,准财产权或者特定人身权的归属,在此法系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和房地合一移转是通行的规则,司法仲裁也定在不动产所有权所在地;(2)动产所有权交付生效和特定的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司法仲裁在动产交易发生地;(3)继承、赠与财产,出让人生前或死后均可转让财产所有权;(4)以各种合法权益合法渠道取得的金钱所有权;(5)因征收、征用而被取消或者替换所有权;(6)分清可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及善意占有物、恶意占有物等不同种类所有权的归属;(7)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物权的归属。(1)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均可以与所有权或者信托所有权建立共同占有体,按照权能分享或者共享物的利用权;(2)建设用地或者农用地依法取得,合理利用,最长使用期可达70年以上(住宅用地使用权);(3)动产利用权契约取得,不动产利用权契据取得;(4)排除恶意占有、非法占有,放宽善意占有、意外占有;(5)买卖、抵押不破租赁;(6)地役权,与需役地需求以及供役地能力匹配设立;(7)建筑物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配套,同样实施一揽子的“房地合一原则”;(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利用权的方式。

  第三层,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归属。

  担保物权法,采所有权限制论和债权中心论为其主要的归属办法。以其法锁关系为杠杆作用,以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为先决条件,阶段性以及末段性、终结性地确认物权的归属。根据需要和可能,担保物权法可以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进行接轨,籍以保证或者增强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可支配财产的归属。

  首先是物的控制占有权的归属,前提是债权人不能以直接取得所担保财产所有权为目的要挟所有权人。(1)抵押权人不直接占有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但可以控制所抵押的财产,或者可称之为假占有与准处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控制权优于一般抵押权的控制权,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控制权优于一般动产抵押权的控制权;(2)质权人可以直接占有出质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甚至于权利,权利质权的占有权、准处分权优于动产质权的占有权、准处分权,最高额质权的占有权、准处分权优于一般质权的占有权、准处分权;(3)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无需经债务人同意执行,处分留置财产的强制性程度较高,特别留置权优于一般留置权;(4)法院强制性的占有权与处分权;(5)反担保或者转质权之占有权与处分权,也可实施法院强制性的占有权与处分权。

  其次是担保标的物的归属。(1)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将担保财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债权人一般就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2)债权人不得过早或者迟延实现担保物权,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和随便放弃担保物权,不得多占多得,不得要求过高的赔偿金与补偿金,不得越位、越权、越份额享受优先受偿权等权利;(3)原登记的担保物需作变更、注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不登记者责任自负;(4)抵押和买卖不破租赁;(5)注意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另行规定,非法转让单位、个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6)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利用权的方式。

  一般而论,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低于制度物权法的效力,而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留置权强于质权,质权强于抵押权,抵押权强于保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条

  相关名词:【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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