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1
物权法展望
中国亟待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法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公民、组织、国家法人和其他人的一些物权有了相应的集合规定,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物权未专门立法的真空状态。
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一大部专门法、单行法,涵盖了方方面面物权结构、物权状态和物权归属规定,是各类法律中最错综复杂的财产权法律关系之一。如果充实内容,将现行的物权法修改成“物权法典”,那么其立法质量与法律效力就会有明显改善。
中国物权法属于复合型物权法,以普通物权法为基础,建构了担保物权法,而且点缀了制度物权法,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得以广泛地充实。这是中国物权法最具特色和最错综复杂的标志之一。
中国的物权法,历时13年,经8次立法审议,最终得以通过,并不意味着物权法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一劳永逸。恰恰相反,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必将引起广大民众的广泛注意与兴趣,必将掀起旷日持久的研习物权法的高潮,必将把修改物权法的神圣使命进行到底。
新中国的物权法研究,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物权法出台前,各种样式的观点纷纷登场;物权法出台后,如果人人不敢仗义执言,囿于人云亦云随波逐流。长此以往,这对于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显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既然物权法是针对每一个社会人、每一个公民甚至每一个自然人的,那么,所有在中国工作、生活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与物权法相对应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对于每一个知识分子而言,其对应的责任、权力、利益、义务就应当自然而然地功加一等,知识精英们不仅仅是要认真学习了解和贯彻执行物权法。除此以外,还应当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几个思想工具来全面解析物权法。这样做是题中应有之义,是责无旁贷之义。
物权法实质上是主宰财物大配给的定向性、系统性、层次性财产法权,大到天地人河,小到针头线脑,包括形形色色的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打开物权法的思想宝库,就是一个色彩缤纷璀璨夺目的新世界。研习物权法,对于每一个兴趣者有志者来说,穷其毕生精力,永远是探采不完的硕大金矿。
笔者自从2005年8月开始,就自发地全身心地投入到轰轰烈烈的全国讨论物权法的洪流中去,焚膏继晷废寝忘食一而继往地研讨物权法,由浅尝辄止到意味盎然,由不求甚解到精益求精,由单兵突进到全面突围,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书写了六百万字、一千多个物权名词。
这不是笔者个人偏好使然,而是物权法太深奥、太美妙、太给力、太有人情味了;这不是笔者个人心血来潮,一切创作灵感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是半个多世纪的人生体验与人生哲学指引我深刻剖析一切合理合法的物权形态;这不是笔者个人刻意标新立异,只因人世间的各种物权是相互联系、风云际会的,各种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有条件反射就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升华;这不是笔者个人好高骛远,因为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会被物权法锁套牢,且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中国亟待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作为中国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此尽一份力、争一份光!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民法制度,它分为两大流派:一支是以1804年法兰西帝国出台的《法国民法典》中的散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时期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其中,以罗马法为主要来源确立的所有权制度、债的一般规则、各种契约和嫁妆制度等,结构和形式更是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因此,法国物权法可称之为“罗马式物权法”[1];
另一支是以1900年德意志帝国出台的《德国民法典》中的集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1811年公布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3年公布的《撒克逊民法》。其中,第二篇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因此,德国物权法,可称之为“日耳曼式物权法”[2]。
物权法是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分类财产权制度,因此,所有权是个纲,纲举目张。
不同国家不同的物权视角,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其权能,有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和四项权能说等四种样式。德国物权法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随意处分其物”权(处分权);瑞士物权法也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该物得自由处分”权(处分权)。法国物权法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占有权、处分权。此处的“享有”是“占有”的意思);意大利物权法也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处分权)。日本物权法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台湾省也采纳日本物权法同样的三项权能说与样式,即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俄罗斯物权法也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3]。中国的物权法别具一格,采纳四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
中国物权法采纳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说,较其他国家比较完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为下一步深入探讨与修改物权法是大有裨益的。
无可讳言,中国物权法的所有权概念,仍然囿于古典式物权法的樊篱。一方面,将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与动产所有权权能混同在一起,有牵强附会之嫌。虽然两种财产的所有权的权能都是四项式,可彼此之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强弱、难易之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无法自圆其说,物权法中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发生于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深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没有将大量的特别有分量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列入其中,没有将综合利用物所有权列入其中,也没有将零式所有权列入其中,国家的、集体的、聚合的及其他公有的所有权显得非常单薄而凌乱。
中国物权法融入了部分国家的、集体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大胆性探索,比较西方物权法有很大的进步。西方物权法,往往将物权法当作“私法”,公有制物权法不太受重视,条款相对较少。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主义的大国,中国物权法又作为21世纪的物权法,眼界应当更远,起点应当更高,物权概念应当更新,物权品种应当更多,物权法质量应当更优,物权法条款应当更充盈。唯有如此,中国的物权法,才有资格与世界上最优质的物权法相媲美,才能将中国物权法煅造成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普通法》),这句格言点出了法律来源于法律经验,又还原于法律经验。用法律实践、法律经验来检验法律、维护法律,而不是用主观判断、主观臆测来敷衍法律,这才是“立法、执法、护法”和永葆法律青春的奥秘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度过60多年的峥嵘岁月,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加上13亿人民的集体智慧,一定能够化作无穷的力量,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与纷争,一定能够将中国的物权法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中国的物权法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物权法的漏洞仍然较多,许多利益群体的许多合理诉求未得到合理解决,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方面和公共财产保护方面显得相当的单薄,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本巨著全面解构分析中国物权法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前瞻性、开拓性、建议性等几大特点。同时呼吁,物权法亟待修正,并请各界仝仁一起关注物权法的全面修改与完善,一起关注物权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确化。
注:
[1][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47页;第295~296页。
[3]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93~194页(有删节)。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
1.概括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一款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2.规定两项权能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规定三项权能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第76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中规定的三项权能与日本和我国台湾略有不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般认为,所有权不限于如下四项权能:(略)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当代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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