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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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

  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主体行为同时规范物的归属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不同的物权主体与客体以及权利与义务,应由不同类型的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制度、担保物权或反担保物权制度,以及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或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统一规范与应用。

  广义的物权法,包括普通物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其中,制度物权法又包括政策物权法。

  1.普通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的普通法。是一种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功能。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宏观物权法尤其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他项普通物权关系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并对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其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以至于回归,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均表现出很普通、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以上9大关系,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的普通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宏观物权法尤其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是其基本的担保物权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并对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包括完全受偿权。

  3.制度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的特别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并对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政策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政策物权的特别法。土地等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监管政策,投资与产业政策,金融资本与监控政策,以及区域合作政策等政策,是在制度物权法框架下进行专门化、具体化的特别规定,用于在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之间进行动态平衡。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兼顾各物权主体的利益均沾。

  以物为标的的财产权极为广泛,故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或者零物权,以及常规物权与特种物权、物债权与债物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信托物权与反信托物权、可限制物权与不可限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规范物权主体行为同时规范物的归属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

  二、一般分类

  1.传统物权法与当代物权法

  新中国之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是批判地师承德国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的产物。其与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制度不同,故亦称之为当代物权法。

  传统的物权法,是18至20世纪出台的物权法。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其主要特征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并附加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设立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其中,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公物权具有绝对的地位与主要的内容;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仅规定私有物权,极少规定公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物权法,指包括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在内、并融入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新型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就是属于这一类物权法。公物权与私物权齐名、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齐发、“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融为一法,部分地融入了“公共利益中心论”,旧物权主体客体与新物权主体客体各得其所、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2.本位物权法与变相物权法

  物权法是等级森严的综合性财产法,比较晦涩难懂,但解决财产权纠纷比较独特,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既然物权法一口咬定“物权法定”,那么法学家和权利人得了解什么是本位物权法、什么是变相物权法。

  本位物权法,亦称专门物权法、明称物权法,是指白纸黑字地写在《物权法》上的一切物权对象、物权价值、物权规律和物权关系,厘清物权的原生、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所有脉络,从静态上或者动态上认识他们的本质特征。所谓物的判别、物权归属、物权法定和物权保护、物权调整等,首先是从本位物权法上来进行的。什么样的物和什么样的物权,可以从其中按图索骥,按部就班、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各种物权关系。

  如果《物权法》上没有的、或者不能成立的物权,一般可以依法进行适当的否决。但这也不是唯一的或者绝对可靠的办法。如果说,《物权法》上没有的、但有证据证实其他法律有的物权,法院应当支持这种可靠的认定。因为于诸多的财产法中隐含有一些《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如按揭权、典当权或传贳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居住权、分配权、消费权、财产信托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存在于民商法上的物权没有收入《物权法》,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物权,也是法律已经确定了的物权。

  变相物权法,亦称扩展物权法,指未列入《物权法》之物权谱系之中、但确有物权法意义的法律。一般统称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为“财产权”,运用合约关系、经济关系、货币关系、公私关系和经济价值、经济规律等要素来规范与调整产权关系,但只字不提“物权”两个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原本是个债权法,其主要内容融入《物权法》后便成为“担保物权法”。《物权法》里的担保物权法部分有71条,而《担保法》有9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旧版)有134条,两者相加,比担保物权法多出159条。如果机械地认为“物权法定”就是“由物权法来定”,很可能会出现偏差。

  变相物权法中广泛存在着大量的债物权或物债权。可是,除了《物权法》提出“物权”的概念以外,其他的法律则不提“物权”,只提“财产权”。如夫妻财产分割权、继承权等是比较典型的物权。遇到这种情势就有些棘手,要与《物权法》对号入座有一定的困难。由此可见,单行法的“物权法”所承载的“物权法定”非常狭隘,根本不能全面完成任务。

  3.高位物权法与低位物权法

  物权有多个种类、多个等级。同理,物权法也有多个种类、多个等级,也有高低之分。

  从中国物权法中可以看到,担保物权法的地位与效力明显高于普通物权法,尽管同样是民法。这是因为,普通物权法所规范的是普通债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亦无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法所规范的是担保债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一概设立了优先受偿权。尽管他们处于同一部《物权法》里,相比之下,担保物权法部分的地位高于普通物权法部分的地位,并且强制力、执行力、排他力、追及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

  制度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相比,制度物权法部分的地位高于担保物权法部分的地位,并且强制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合理界定与利用自然资源等大宗物权制度,在1982宪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关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监管、登记、流转、转让与征收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不断地增补与完善,各种型号的法高达300多部;由于公法的效力本身优于民商法的效力,某些行政法、部门法的法阶低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即使如此,并且优先力、强制力、执行力、排他力、追及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

  制度物权法不需要依照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条款内容来立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应当依照制度物权法的条款内容来立法,这也说明了制度物权法是最高地位、最高权威的物权法,只管制度物权法没有言必称物权和物权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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