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1
中外的物权限制原则
一、中国物权的限制原则
中国物权的限制原则,指成文法、习惯法和公序良俗对于制度物权、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限制原则,所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物权法,关于物权限制与保护,有别于上述国家的规定。一是,专门在所有权定义的条款中规定限制,只有“依法”二字;二是在规定所有权定义之前,已经亮相了物权限制原则,扩大了物权限制的对象与内容,就是本条款规定的原则。当然,最根本的限制原则与必要条件,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物权法限制原则的内涵:
(一)中国法律体系的物权限制
1.制度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制度物权法系以宪法、行政法、专门法组成强大的阵容,规定以公法保护公共物权,同时限制非公共物权,以“公共物权优先”为基本原则。其中,“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其代表作。
制度物权法系是最为庞大的法系,各个层次的法高达12000多部,对于物权的限制,包括有:公共物权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惩教并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发展观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按劳分配为主与其他分配方式补充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制度物权法系对于物权限制的10大方面:一是物权许可法对于物权的限制;二是行政许可法对于财产权的限制;三是行政垄断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四是环境保护法对于排物权的限制;五是建设规划法对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六是公平竞争法对于物权的限制;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八是经济管理法对于物权的限制;九是资源管理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十是行政惩戒法或者刑事责任法对于物权的限制。
2.普通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主要限于民商法体系,尽管没有制度物权法系那么庞大,因为与广大民众的法律生活比较密切,故热心研习与应用的人数广泛一些。
普通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权中心论原则、排他物权限制论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公共利益物权优先原则、不动产登记优先原则、动产交付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与紧急避险原则。
3.担保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担保物权法系也是主要限于民商法体系,与普通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都有若干的联系,故对于物权的限制原则基本相仿。
担保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权限制论原则、排他物权限制论原则、债权人限制占有与以价金优先受偿原则、公共利益物权优先原则、担保法锁双向信托原则、紧急避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原则。
(二)习惯法的物权限制
除了成文法的硬性规定以外,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社会公德是对于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其原则既有刚性、弹性,还有补充性。甚至于有些物权法解决不了的财产纠纷,需要通过习惯法、乡规民约、社会公德法来解决。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原则的限制和条件的限制等,这些社会公德会左右物权的正确获取与行使。这些成文法没有规定到或者不能统一硬性规定的物权限制原则,可以交由习惯法来限制。
习惯法的限制,可能部分包括了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限制。如和睦相邻原则、社会公德原则的限制。
公法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台了大量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宪法上的限制,有主体资格等;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如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还有行政法的限制,如规则、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
对于他人的权益的获得与行使,不能恶意获得与行使,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最普遍性的法则,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在侵权责任规定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比物权法更加仔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严厉。物权法对于上述法律是作为承上启下和补充的功能。
法律的限制,普适于公权、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社会公德的限制,侧重于对私权的限制,对公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基本偏重于公权的获取、使用与保护,对私权限制很明显;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主要是他人私权的对当事人私权的限制,在这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比较适用。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基本规则,也是普遍原则,它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部条款之中的。
总之,该取得和该行使的物权,就可以大胆地取得、行使;不该取得和不该行使的物权,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取得、行使。而该不该取得与行使,不能靠想当然办事,也不能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也不能将一部短小的物权法当作灵丹妙药。需要掌握的法律很多很多,要想获得物权自由,非要下苦功夫、认真解剖自己不可,非要将自己由一个社会人变成一个法律人不可。
二、外国对于所有权限制原则
各国民法、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已经蔚然成风。本文引用部分的资料。现梳理一下。
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
1.所有权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
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国民法典》第903条)。
2.所有权为法律或条例所限制
如“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3.所有权为法律所限制
如“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瑞士民法典》第641条)。
4.所有权为法令所限制
如“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条)。
5.所有权为法律和义务所限制
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
顺便说一下,以上各国民法、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是“限制”与“保护”同时放置在同一个所有权条款的定义中的。
如德国的“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是在满足“所有权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前提下,行使所有权的自由。这句话是置于“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后面的,可视之为前置式限制、后置式保护。
法国的将“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放在“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前面,突出物权保护一面。这句话,可视之为后置式限制、前置式保护。法国的所有权保护,与其他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作为中心语,没有祛除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绝对论”的尾巴。
日本的将“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三项权能放在“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后面,可视之为前置式限制、后置式保护,所保护的权能有三项。
意大利的将“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放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后面,可视之为前置式限制、后置式保护,所保护的权能有二项。
综上所述,上述五国关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都是规定在一个条款之中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并列存在。所不同的是,法国的将所有权保护放在前面,突出了“保护”的一面;其他的国家的所有权保护放在后面,突出了“限制”的一面。总之,法国式的限制与保护,是中世纪式的所有权保护与限制,其他各国的限制与保护,是近代社会式的所有权限制与保护。两者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上述五国关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有几个突出的含义。
1.关于所有权的与限制,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过分的保护和过分的限制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突出所有权的与限制,未谈用益物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的限制。由于他项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或者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努力,故突出所有权的与限制,是广义的“所有权的与限制”,这样规定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
3.西方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相对论”,都是改良主义的历史进步。所有权的与限制,就是“所有权相对论”战胜“所有权绝对论”的突出表现。
4.西方国家民法典(主要是在物权法部分)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与权能规定并不统一,不太科学,这必然会影响到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精确度。所有权的权能越少,被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越小。所有权的权能越是模糊,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就一并越是模糊。
如拉美国家民法中规定的是对于全部权利的限制,不仅仅是专门针对所有权的限制。《巴西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权利的正常行使不构成违法行为”,《秘鲁民法典》第2条规定“法律不保护权利滥用”,并在之后的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非正常行使权利的的行为受法律制裁。
《德国民法典》深感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也不充足,增加了新内容。第138条提到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第226条明确规定“不允许专为损害别人目的而行使权利”;第826条规定的“以故意违背公序良俗方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义务赔偿损失”。
西方国家民法典对于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有概括性规定的(如德国、瑞士),有规定两项权能的(如法国、意大利),有规定三项权能的(如日本、俄罗斯)。
中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72条,分别规定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共四项权能以及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中国物权法第39条同样规定了四项权能以及所有权的法律限制。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定,体现了当代物权法比古典物权法进步的一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条等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限制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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