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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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1

  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

  一、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

  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是物权法的一个兜底性条款,指《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效力,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还有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出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加具体,政策性、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一般应优先适用。诚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有独到之处,对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单行法有关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因此,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应当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联合适用。

  广义的物权法,应当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三大组成部分。由于立法背景、立法规划、客观条件等原因的限制,目前中国没有制定《物权法典》,现存的《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的规定也只不过是简要的规定。虽然也部分地加入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更显得份量很小。所有这些,关于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两个方面均显得非常单薄,每个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均应当以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的视角,脚踏实地地权衡轻重,权衡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每个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都是社会人,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各种物权矛盾纠纷。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对于任何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的非法财产从来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面对五光十色的斑驳世界,面对各种尘色的诱惑,有的人一生中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法律人。有的人一生中玩世不恭,醉生梦死,娱乐至死,视法律如儿戏,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或者贪脏枉法,有的作恶多端者最终相送了卿卿性命。

  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两大对象:

  一是指制度物权法中的制度物权,这是最主要的一类法律适用。包含各种有形物物权、无形物物权、派生性物权和相应的有物权、无物权、零物权,关于制度专属物权、专有物权、专控物权、一般物权与信托物权都有一些分类。一般以不同等级的公法、公物权的面目来规范与调整。其涉及面非常广泛,品种数量非常繁多,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明晰而具多样化。

  其主要特点是:各种类型的制度物权目标明确,“法律责任”部分比较祥细与明确;能够借助于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工具来强制执行;对于公民违法犯罪、职员违法犯罪和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均可以运用行政制裁、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多种办法来进行裁决。

  二是除了《物权法》以外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规定。

  普通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物权关系、普通法锁(债权)关系、普通信托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多以民商法之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债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之各种财产关系示之。这一类普通物权法,其法律称之为普通财产法。

  其主要特点是:以所有权中心论来展开中下级的物权关系;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等级来界定普通物权地位、物权价值和物权方向,尊重经济规则和物权规律、物权效力;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都有不同形式的规定;以成文法为主导力量,道德法、习惯法也有或多或少的介入,宏观法律和微观法律都有不同的表现;运用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概念较少,运用财产权的概念较多;与广大民众日常工作、生活的关系比较密切,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太周祥;很多物权纠纷是可商量、可调解的,但诉讼时效基本上短于担保物权法的规定。

  担保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是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债权)关系、担保信托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多以民商法之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债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之各种财产关系示之。这一类担保物权法,其法律称之为担保财产法。

  其主要特点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来展开担保物权关系;以担保法锁关系、双向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来保障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处分权;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派生性不动产或者动产(知识产权)的物权等级来界定担保物权地位、物权价值和物权方向,尊重经济规则和物权规律、物权效力;以债务关系法、财产关系法为表现形式,以财产权名称代替物权名称;其他的担保物权法与从事谋利、谋产权的人士关系较大,否则,其他人与担保法没有关系或关系较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太周祥,很多物权纠纷是难以调解的,但诉讼时效基本上长于普通物权法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背景

  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一部财产法,是出台较晚的物权法、财产法。在此之前,已经有些法律以零散的单行法条款,记载了一部分物权法的内容。某种意义上,物权法就是在化零为整基础上集合而成的专门的单行法。其中以不动产物权居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甚至宪法中也有少量条款。

  其他法律的物权规定,民事责任比较集中的是《侵权责任法》。比较集中的是《土地法律小全书》,收录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土地法有:“综合”37部,“规划与耕地保护”24部,“土地权利与登记”49部,“土地利用”91部,“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19部,共210部。

  一方面,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与利用比较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中国土地物权处于激化状态,中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土地及房产纠纷很多。农村上访事件中,官方统计数字是60%以上的上访事件、专家统计的数字是70%以上的上访事件,是由于农村征地或拆迁补偿纠纷引起的。物权法粗线条地规定了一些物权内容与种类,可操作性不高。大量的操作性规定,主要由行政法、部门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解决。

  2009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物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个是《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为房产权益纠纷处理的法律解释①。这是针对以前、当前房地产纠纷的焦点、难点案件作出的新规定,同样具有法的效力。这两部部门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广大业主从此以后有了护身符。

  其他新的政策法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调控、解困房或经济适用房分配、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税收调节等各个方面,房改房、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与流通等规定,也有很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权利人的不动产投资权、所有权、共有权、居住权、处分权和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对于现行《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同样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之一,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特征是明确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受物权法立法目标所限,没有充实内容,没有让大家都能如愿以偿。

  三、不同法律的效力与适用

  物权法出台以后,会牵涉到各种物权关系,从而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各种人物关系与事物关系。

  物权法第8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说,参照《立法法》的规定来解读,实际上包含有以下几层意义在内:

  第一,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其他法律规定到了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物权法已经规定到的物权,其他法律也有规定的,依照办法是:(1)与物权法同为普通法而不一致的,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如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就是一例。(2)其他法律为专门法而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其他法的效力优于物权法的效力。(3)其他法律为低位法而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其他法的效力低于物权法的效力。(4)任何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均以宪法规定为准。

  第三,物权法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其他法律有两种以上不同规定的,依照办法是:(1)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2)普通法与特别法不一致的,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3)普通法与专门法不一致的,以专门法的规定为准;(4)任何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均以宪法规定为准。

  后法,指针对同类法律或者同类法律条款,后面颁布生效的法。一般是经过改动或者修正过的法。它不仅包括本法对它法的比较和本法条款对它法条款的比较,也包括本法后面修正过的条款对于本法前面出现过的同类条款。

  普通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如《物权法》、《担保法》都是平行的普通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相遇时,无论是先于或者是后于特别法颁布实施,其法律的对抗效力、执行效力、追及效力均不及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物、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仅对农村和农民有效,《土地登记办法》仅对土地权利人和需要登记土地的人有效,《房屋登记办法》仅对房屋权利人和需要登记房屋的人有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仅对当事人有效,《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仅对著作权人质权人有效。特别法与普通法相遇时,无论是先于或者是后于普通法颁布实施,其法律的对抗效力、执行效力、追及效力均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指在两部以上的法比较时,明显处于上阶地位的法。相反地,下位法,指在两部以上的法比较时,明显处于下阶地位的法。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宪法为最高阶的法,其余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条例、规章等各个层次的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注释:①广州日报2009年5月26日A5版:最高法出台《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改商应获所有业主同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条

  相关名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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