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
登记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
登记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这里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不动产权利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抵押登记等,首先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供真实的、翔实的登记申请材料,以便于审核、存档或者查询、跟踪管理。这是依法履行登记程序的需要,否则是无效的申请,不能完成登记公示的目的。此项规定,由不动产关系法和不动产登记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只能依照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实行。
《物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本条规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在此只是作了一个原则性、简略性的规定,而当事人申请登记所需要的必要材料、具体材料远不止这三项,还需要遵循《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专门法的法律规定。譬如,本条规定的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包括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书或者征收决定书等必要材料、具体材料。
《担保法》第44条有抵押登记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属于担保物权登记范畴。
一、《土地登记规则》的基本要求
《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关于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表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要求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关于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既是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补充规定,也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配套法。《物权法》因体例的限制,未能将有关事项一一列举。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之第(一)、(二)、(三)、(五)项,与《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之第(一)至第(四)项要求基本相同。但第(四)、(六)、(七)项是增补的内容。
第(四)项“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交叉的项目,将其列举出来,说明了其是申请登记的必要条件,不是可有可无的条件。
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包括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由此分清是有偿使用的土地或者是划拨使用的土地,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地权的经济成分和流转方式是不一样的。二是,防止当事人偷税漏税或者未交土地使用费,否则要补交相关的税费。三是,方便于变更、转让、注销、预告、异议登记或者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是兜底规定,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权、地役权证明材料,会有特定的用途。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是在土地上存在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情形下需要附带另外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登记办法》的基本要求
《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之各种申请办法与材料,门类十分齐全,贯穿着一条红线就是“房地合一”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材料
1.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关于国有土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4.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55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6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照本登记法第47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6.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7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7.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60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申请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
8.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61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主债权合同;(五)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从略:国有土地上地役权登记材料、房屋预告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此处从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材料
1.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关于集体土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说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说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集体组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88条,关于集体土地上以乡镇、村企业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从略:关于集体土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类型及登记材料,此处从略。
四、其他申请登记的文件与材料
已告知登记材料的品种:该项不动产的权属证明;该项不动产的面积;该项不动产的体积。
未告知登记材料的品种:该项不动产的合同书;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法院判决书;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征收、征用和拆迁的决定书;该项不动产的面积、体积、形状、四至范围;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其他合同书,除了需要提供主合同以外,还要提供抵押合同;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该项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簿;该项不动产各种材料的各种复印件,除了以上必备的全部材料的复印件,还有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必要材料。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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