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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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是根据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来确定其可适性,力求做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公平公正的圆满状态。从小处讲,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相关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正确处理好物权关系;从大处讲,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相关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正确处理好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侧重于正确处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权利于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时的物权关系。由于物权法的条款规定少而精,我们只能从中了解到一些大概的轮廓,遇到疑难问题需要借助于相关的专门法、行政法来加以统筹兼顾,将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落到实处。如果物权法与专门法、行政法之间能够优势互补,那么,这也是兼容性的法律关系,为我们做好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据。

  除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外,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共6条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9条~第53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以及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复函规定,法研[2000]121号、公交管字(2000)98号、公交管字(2000)110号等规定,是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应用的参考依据,可以弥补物权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专家说法”一节中,列举了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的一个复函、法研[2000]121号和侵权责任法的部分规定,可以弥补物权法实用性和物权法理学不足之处。在“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一节中,进一步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要点。

  一、问题的提出

  已知,我们知道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立即产生登记生效,即以登记为准,来确认不动产权利人及其权利。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为什么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要从两者的性质来说起。

  说起不动产,首先联想到土地。尽管我们所处的星球年年月月时时刻刻在转动,但是,地球上的土地依然故我,只要是没有毁坏,土地的样貌是依旧的。权利人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了,固定了。那土地跑不了,飞不动。房屋、建筑物虽然容易改变样貌,甚至容易将原有的房屋、建筑物全部毁掉,但是,房屋、建筑物下面的土地始终是存在的。权利人获得了房屋、建筑物的物权,基本是一个固定的状态,也很好调查。所以,不动产物权,一登记就生效,一登记一个准,二话不说。

  说起动产,首先联想到汽车。那汽车,四个轮子一驱动,好家伙,一溜烟地跑了。那家伙,一跑能够日行几千里,比匈奴人的汗血马还厉害。为保障汽车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让汽车的业主去车管所作个登记,这自然是一种好办法,大家也在用这种办法,各国也在用这种办法。但是,汽车一登记,是不是万事大吉了呢?不是的。

  一个国家有汽车几千万辆,汽车转手很频繁。为什么总是有人将自己心爱的汽车卖掉呢?因为国家规定了汽车的使用期限,到一定时间总得强制性地报废,报废时大概相当于废铁的价钱。与其到时候“卖废铁”,不如在合适时卖出半成新的“汽车”。当然,有人愿出卖,有人愿购买,购买者是想图个便宜。于是乎,许多人出卖,许多购买,形成了汽车的二手和地下二手市场。汽车卖来卖去,买来买去,这中间难保不出岔子。岔子就出在出卖者将汽车卖出去以后,下家或者下下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这里就不多说了。岔子的一个可能性,就是出交通违规或者交通事故了,问题出来了,警察第一时间就找登记汽车的户主:你违规了,我得对你罚款。或者,你的汽车出了交通事故,压死人了,你得赔偿死者亲属几十万元。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已经出卖汽车的原户主就逃脱不了被罚款或者高额赔款的责任。

  物权法的立意,不允心让原汽车的登记人受冤枉罪,而是要鞭策购买二手或三手以上汽车的购买者。你来不来登记?你不来登记,好,出了事情,你得后果自负。比如,张三将汽车出卖给了李四,李四又将汽车出卖给了王五。李四和王五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在此时,法律认定了张三对于那辆已经出卖了的汽车再出卖,只要有利可图,还是可以出卖那辆汽车。

  所谓的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这样一个东西:又生效,又对抗。生效,是对户主接受动产交付而言;对抗,是对老户主而言;登记后的对抗,是对于所有的恶意占有人而言。户主的权利可以失而复得,非户主的权利可以得而复失。这就是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

  要问: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到底有什么好处?回答是:好处大大的有。这在动产抵押上好处很多。你看吧,飞机是满世界飞动的,船舶是满世界游动的,飞机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中国民航总局,船舶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境内的船籍港。在这种情形下,别的国家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你偏要搞登记生效主义,该你自己倒霉。在国际贸易中,你的飞机要为自己国家的客户运货,通行的做法,如果产生抵押权,人家不一定需要你将飞机的登记簿、登记证作抵押(抵押这些没有什么实际作用),而是需要你将飞机作抵押,有飞机作抵押物就足够了。在国际贸易中,你的船舶要为别国的客户运货,通行的做法,如果产生抵押权,人家不一定需要你将船舶的登记簿、登记证作抵押(抵押这些没有什么实际作用),而是需要你将船舶作抵押,有船舶作抵押物就足够了。就这么个办法,你满意我满意大家满意,你好我好大家好,生意顺利做成了,大家一齐OK。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好处,是将动产物权转换成抵押物权,然后通过抵押物权来扩展动产物权。当然,抵押风险是会有的。一架波音737飞机价值10亿人民币,一艘船舶价值几千万上亿元人民币。要做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不舍得花了本钱,不舍得冒点风险,如何将动产物权保值增值呢?

  我国法学家采集了大量样本,对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作了许多深入的研究。从而毅然决然地舍弃了登记生效主义,选择了登记对抗主义。大量实践证明,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切实可行的,不仅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符合物权法理。以上讲的例子,有汽车的,有飞机的,有船舶的,基本上代表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在国内的应用,登记簿、产权证还是会经常使用的。不能认为有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个法宝,就可以随心所欲。机动车的年审、交费、转让、变更、报废等手续都离不开登记簿、产权证。这些东西是不能随便借给人家的,机动车也不能随便借给人家。现在的交通事故很多,有醉酒出车祸的,有小孩开车出车祸的。现在丢失车辆的事件也经常发生,有的窃贼几分钟就能够偷走一辆小汽车。

  二、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之一,在于让交通警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从而准确地将动产物权同实际责任分离。

  以上的事例,张三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汽车已经转手给了李四,李四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汽车已经转手给了王五,警察或法官认定了张三、李四可以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期,好些地方法院都把汽车过户登记当作“登记生效”,唯户主是问,因此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到90年代中期,法院内部就已经注意到这种判决的不合情理而改变了作法。现在,绝大多数地方法院已经不把汽车登记当作“登记生效主义”,而是从是否出卖、转卖汽车的环节入手,找出真正的责任人,最后令真正的汽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物权法本条款,就是采纳了法院的办案经验和意见,才成就了这一“特别”的条款。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之二,在于让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灵活地运用动产及其价值,通过动产物权转换成有利的抵押物权。

  在国际贸易、大宗贸易、大价值贸易中崭露头角,增加贸易的信心与信誉,多快好省地完成贸易和交易的任务。当然,国际贸易中的辅助性手段是需要的,如货物保险、船员保险和再保险,这些也是动产物权保护的辅助手段,另外还有人寿保险的辅助手段。确切地说,这些保险,应当列入物权保护的条款之中的,可惜没有列入。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之三,在于在登记对抗的形式下,令动产所有权人的物权在动态情势下分门别类地得到保护,间接地支持登记生效。

  动产所有权人的自主性权利,来源于动产登记的保证。动产权利的动产所有权转让以后,一种情形是,受让人自觉地到车管所登记,这时候,形式上的物权和实质上的物权一同转让给了动产的受让人;另外一种情形是,受让人不自觉地到车管所登记,这时候,形式上的物权仍然归原所有权人,实质上的物权转让给了动产的受让人。争议往往发生在这第二种情形导向。确切地说,前一种情形,可以适用于登记生效,后一种情形,不适用于登记生效而适用于登记对抗。所谓的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就是指后面这种情形。

  说白了,本条款冠之为“登记对抗主义”是不全面的、狭隘的。需要从正反两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各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注意事项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只不过是原则性、框架式的规定,物权法理学家的解释也是有局限性的。为了全面地深入地了解“登记对抗主义”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必须结合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法的规定执行。否则,我们就会陷入纸上谈兵的困境不能自拔,甚至于贻笑大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天大的事情,我们决不可以骄傲自满,更不可以掉以轻心!

  注释:

  ①程萍著《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380~382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5条

  相关名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性质内容】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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