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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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

  简易交付

  一、基本概念

  简易交付,全称是先行占有简易交付,或者称之为占有先行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赋予权利人以获取动产所有权的优先权或者先买权、买回权,原动产物权人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可以让事实占有人优先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依法行使买回权。这种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此项规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前者是转移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后者是设定动产质权的情形。

  物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的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其中的中心词“物权”,或指动产所有权,或指动产质权。前者是普通物权法的概念,是依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转让动产所有权;后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是依债权人的意愿而就其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普通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主要指租赁关系、租借关系中已经发生他物权人占有的情形。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主要指运输、加工、承揽、服务等劳务关系中已经发生他物权人占有,并且所有权人对以上债权人发生债务的情形。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非典型式动产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相近。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协议即完成该物的交付。信托式物权、担保物权中也会出现简易交付的形式,但有的是交付物并所有权,有的是交付物并占有权或者担保物权。这是常见的非典型的交付方式,是在已有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上进行动产交付,不限于动产所有权的交付,他项物权的交付是拓展型交付。租借型、租赁型简易交付,只是简易交付的形式之一。动产质权型交付具有更加重要更加广泛的简易交付的意义。

  所谓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简易交付或者其他动产交付时,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现在需要具体了解的,简易交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说其简易,是指因为他物权人基于受交付动产之前就已经占有该物,完整地取得该动产,只需通过新合约而取得所有权或设立质权便可。他物权人取得简易交付的资格,是基于以下几个条件成就的:一是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二是权利人具备了先买权或者买回权资格;三是新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行为已经生效。

  与简易交付密切相关的是先买权,有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共有权人的先买权、主物与从物上的先买权、占有先行的先买权等类别,当然包括动产的先买权和其他类型的先买权。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先行占有发生的情形,或者说他物权人占有存续期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普通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租后买”、“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不是冲着清偿债务而来的。结果表明,这是一种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

  其中,有偿的“先租后买”一类的可以设立法定的先买权,无偿的“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应当以设立约定的先买权为宜。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如果将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混淆起来,肯定是不符合物权衡定原则的,有可能起反作用的。

  第二种是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担保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抵押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和“先留置后取得”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不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是冲着优先清偿债务而来的。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实现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法定的权利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抵押人、出质人、被留置人或者第三人如期清偿了债务,或者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了债务,则不存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结果表明,这是一种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

  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先留置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最后是“先抵押后取得”;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取得,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意思。“先抵押后取得”的概率比较小,因为抵押权之从非事实占有发展到事实占有与所有权占有,其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一般被实现抵押权时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消弥,故先行占有和简易交付所发生的概率很小。

  以上两种先行占有发生的情形,是针对他物权人而分析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即自物权人对于先行占有人有一个义务,或者说事实占有人有先买权,即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或者在动产交付的机会中,应当尊重租赁人以及有偿借用人已经存在事实占有的事实和权利。这个事实,是事实占有人已经合法取得占有该物的权利,如果不尊重他物权人的权利,会给予他物权人以物权损害;这个权利,有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记载的定期的权利,以及事实占有人优先购买该物的权利,损害其权利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其实,先行占有简易交付不仅仅是针对事实占有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对于所有权人尤其是共有权人也是一样的。所有权人在他物权人事实占有期间,欲将该动产转让出去,得采取回赎的办法买断事实占有权如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解除合同或者解除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锁关系,完成任务后可以将自己的动产向第三人转让出去。这种情形是下一条款关于“占有改定”的内容,不过,买回权与先行占有简易交付之先买权有着一定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客观地说,将其定义为“指示交付”则更加贴切一些。

  这个交付过程,先是反向的动产简易交付过程,即所有权人指示他物权事实占有人将动产占有权交回;然后是正向的动产简易交付过程,即所有权人指示他物权事实占有人将动产标的物交与受让所有权的权利人,而不必直接将标的物亲自交给受让所有权的权利人。当然,所有权直接将标的物亲自交给受让所有权的权利人,也是符合动产交付的程序的,也是肯定可以的。

  与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相反的是,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主要发生于他物权人“先抵押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和“先留置后取得”之类的对象之中,主要的不是发生于他物权人“先租后买”、“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对象之中,而且是以反定限物权、反简易交付的形式与之作对。因为担保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强于普通法锁关系的约束力,自物权人买回权显得格外重要、格外迫切,所发生的概率要比普通法锁关系条件下的买回权和简易交付的概率大得多。如债务人在担保期间自愿提前清偿了债务,或者用第三人的保证金及其他办法代替他清偿了债务,就有权收回自己的出质物、留置物;在法院扣押抵押物的情势下,债务人在担保期间自愿依判决书清偿了债务,或者用第三人的保证金及其他办法代替他清偿了债务,有权收回自己的抵押物。

  3.共有权人先买权和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确切地说,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表现最自由而大量发生的是共有权人的先买权。这是一种最简易的动产交付方式,几乎相当于自卖自买、自交付和自接受交付方式。而且是,先买权和买回权几乎是共于一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公司一名股东占有公司一辆汽车,在公司处分这辆汽车时此股东可以在优先购买权和买回权条件下准用简易交付。

  物的共有人,即在其中一名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时,其中一名共有人才可以设定先买权。这其实是“自己买自己的”先买权,这种情形多发生于共有人内部发生的处分共有物的事件之中,其中一名共有人既是先买权人,又是共同处分权人。物的共有人以先买权方式取得共有物是否要付款,或者付款多少,得由共有人集体决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物的共有人的“先买权”同样是“买回权”,既有优先购买的意思,又有优先回买的意思。两个概念是相交叉的。不同的是,“先买权”着重于优先购买,“买回权”将“优先”二字隐藏起来了。

  4.简易交付相辅相成

  先买权与买回权,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与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属于物权化方向与物权化调整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先买权的成立,为他物权人优先购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提供一个合理的物权生态环境,为事实占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提供便利条件,可以避免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导致经济损失。

  买回权的成立,为自物权人优先购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提供一个合理的物权生态环境,为非事实占有人赎回动产所有权提供便利条件,避免他物权人或者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导致经济损失。

  如果只认定先买权的成立、不认定买回权的成立,或者说如果只认定买回权的成立、不认定先买权的成立,不符合物权法定、物权衡定的公平原则,对任何一方都是非常不利的物权模式。

  先买权的成立,为买回权的成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样式,为简易交付开辟了光明的道路;反过来,买回权也可以反作用于先买权,让先买权的行使恰到好处。尽管它们之间有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事实占有与反事实占有、简易交付与反简易交付的作用与反作用存在,但从本质上进行了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各取所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5条

  相关名词:【指示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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