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限制海军军备总则
第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本国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条:
签约各国可以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作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补充规定,美国可以建造并且保留目前正在建造的当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这两艘军舰完工后,“南卡罗来纳”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按照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英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大胆”号,“乔治五世”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按照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的规定,大明帝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泰山”号,“华山”号,“嵩山”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不能建造或获得新的主力舰,在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规定方法予以废弃。
第四条:
签约各国的主力舰吨位,不能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水平:大明帝国525000吨;美国,525000吨;英国,525000吨;德国,315000吨;日本,315000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75000吨;法国,175000吨;意大利,175000吨;西班牙,175000吨。
第五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他签约过建造超过35000吨的主力舰。
第六条:
签约过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第七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他签约国建造超过10000吨的作战舰艇。不以作战为特定用途、在和平时期也不为政府以作战为目的而控制、掌管的舰船,战时临时雇佣或进行军队运送和其他类似非战斗用途的舰船,不受此条约限制。
第八条:
签约各国在此条约生效之后建造的战斗舰艇,除主力舰外,不得装备口径超过八英寸(两百毫米)的舰炮。
第九条:
本条约指名规定废弃的主力舰,不得改装为其他形式的作战舰船。
第十条:
各签约国的商船不得预留可将其改装为作战舰船的空间和设计,除了加固甲板或预留准备六英寸(一百五十毫米)以下舰炮的空间。
第十一条:
签约各国为本条约签约国以外的国家建造的舰船,其规格不得超过本条约对其同级别舰只所做之火力、吨位的限制规定。
第十二条:
如果非签约国的作战军舰由本条约签约国代为建造,则承建国有责任通知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有关签约合同、铺放龙骨的时间:并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4)和(5)节,告知其他细节。
第十三条:
本条约某一签约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时,该国为其他国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军舰,不得被征用为己方的作战舰船使用。
第十四条:
签约各国保证,不赠送、出卖或以其他形式将本国战舰移交给外国海军,以避免该舰移交之后被作为作战力量使用的可能。
第十五条:
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规定的吨位限制、舰船替换规则,使用于各签约方所有的军舰。
第二章条约的执行规则术语解释
第一部分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
大明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泰山18000
华山18000
嵩山18000
恒山18000
阿尼马卿山19500
天山19500
大兴安岭19500
长白山19500
祁连山19500
秦岭20500
南岭20500
大别山20500
阿尔泰山20500
巴颜喀拉山20500
喜马拉雅山20500
库叶岛21500
台湾岛21500
海南岛21500
崇明岛25000
琉球岛25000
舟山岛25000
东海30500
南海30500
黄海30500
渤海30500
果敢32500
总吨位:561500吨。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泰山”号,“华山”号,“嵩山”号封存,大明帝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577500吨。
美国海军:
舰名吨位
南卡罗来纳16000
特拉华20000
佛罗里达21825
犹他21825
怀俄明26000
阿肯色26000
纽约27000
得克萨斯27000
内华达27500
宾夕法尼亚31200
新墨西哥32000
密西西比32000
爱达荷32000
田纳西32300
加利福尼亚32300
科罗拉多32600
马里兰32600
总吨位:436550吨。
西弗吉尼亚级的另外两艘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南卡罗莱纳”号解体,美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485750吨。
英国海军:
舰名吨位
乔治五世23000
大胆23000
铁公爵25000
马尔巴罗25000
本鲍25000
印度皇帝25000
伊丽莎白女王27500
厌战27500
巴哈姆27500
勇士27500
马来亚27500
复仇25750
决心25750
拉米利斯25750
皇家橡树25750
声望26500
反击26500
虎28500
胡德41000
总吨位:509000吨。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乔治五世”号与“大胆”号解体,英国海军的总吨位为533000吨。
德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日本海军:
舰名吨位
金刚27500
比睿27500
榛名27500
雾岛27500
扶桑30600
山城30600
伊势31260
日向31260
长门33800
陆奥33800
总吨位:301320吨。
法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意大利海军:
舰名吨位
(略)
西班牙海军:
舰名吨位
(略)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第二部分战舰解体规则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1,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2,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a)永久性的沉没;
(b)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c)仅仅作为靶舰使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3段的所有条款,除第(6)小段和第(7)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根据本条约在1923年(明历五百五十五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以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以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
3,
(a)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解体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即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气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4)所有的丹药、zha药和水雷;(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器。
4,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2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部分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替换规则
(a)主力舰在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1)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3)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4)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5)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c)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以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1)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略)
第四部分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二百毫米)。
标准排水量:
即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建造完毕后,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表明“英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吨。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排水量将以此为准。
第三章综合条文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局势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
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美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时,本条约任何签约国之一如果处于战争状态,且该战争的进程业已影响到作为该国国家安全保证的海军军力,则该国可以在通知本条约其他签约国之后,在战争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三条除外。该国需向其他签约国提出按照当时的紧急状态需要搁置履行本条约的通知。其余签约过需要进行磋商,对条约中涉及自身的条款的变动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这样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任何一签约国,在通知其他签约国后,根据本国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战争持续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和第十三条除外。
在停止执行条约期间,各签约国应及时进行会晤和磋商,就该条约中有何项内容需作出修改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明历五百六十八年)8月8日位置。如果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两年之内,没有任何一个签约国通知其他各方,要求最终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有效期满之后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签约国提出声明废止该条约的意愿满两年为止。此时该条约将被视作经过所有签约国同意而宣告废止。该声明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后将该声明的可靠稳妥之抄件送交其他签约国,并注明收到该声明的确切时间。该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该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该声明是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则该声明应被提交给各签约国驻华盛顿的外交代表。此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被提交给签约国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布生效。
在该声明被提交之后一年之内,各签约国应进行会晤。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将被各签约国按照与其本国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对待,在被所有签约国正式批准后生效。该条约的正式批准工作应在华盛顿尽快进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该向其他各签约国提交本条约的正式副本。
本条约的法文、英文本和汉文本拥有同等效力,应本美国政府妥善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馆中,本条约的副本应及时提交给各签约国政府。
前述全权代表处于彼此信任,特签署此条约。
公元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签订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