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W:28|H:30|A:C|U:http://file1.qidian.com/chapters/20111/17/1811396634309045128122500526047.jpg]]]1905年,清朝建立了巡警部,从此翻开了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而在此之前,具体承办捕盗缉凶、查赃验尸、巡逻打更、禁赌禁毒、站堂行刑、解囚守狱等等治安事务的,则是各级政府中招募的衙役。本文对其作一些简单介绍。在清朝,基层州县政府里,衙役一般设置为皂、壮、快三班,俗称为“三班衙役”。皂班的衙役叫皂隶,目前在一些严肃的影视剧和传统戏曲中还能看到他们的形象:官员出堂或出巡时,手执刑杖,或站堂或开道,为官壮威。审案时,主官下令用刑,他们充当打手。壮班的衙役称为民壮,其职责是押解钱粮响鞘(一种专门装银子的木筒)。古时候上缴税款全是沉重的银块、成车的粮米,车载人抬,十分不便,需要大量的政府工作人员护送。这种艰苦劳累的差事就是民壮的主要职责。除此之外,官员出人,他们要护送。平时对城池、仓库、监狱要进行巡逻守护。所以,从职责上看,民壮更近似于今天的武装警察。快班,又分为马快与步快。顾名思义,马快是骑马行动的,步快是靠两条腿行动的。但他们的职责相同:催征地丁、契税,手持传票传唤原告被告等等。如果壮班人手不够,也要协助护送官员,押解钱粮。所谓“三班衙役”,不过是个概称。事实上,除了皂、壮、快班外,衙役的名目种类大约还有十余种。如,有专门捕盗缉凶、解囚查赃的捕役;有专业检验尸伤凶伤的件作;有专管监狱犯人的禁卒等等。非常明显,捕役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刑警,件作是名副其实的法医,禁卒则相当于今天的狱警了。在满清地方政府衙门中,衙役数量一般是官员的40倍。这些衙役又分为正役和帮役两种。正役可以上报户部报销工食银两;帮役没有工食银两可报销,但也需经过省衙门认可。除正役帮役外,还有一种白役。白役不上名册,是正役私带的帮手。清政府曾三令五申禁革白役,非但没有收效,反而越禁越多,最后变成“一名皂快,帮丁数十”。按规定,衙役要从“纳粮二石至三石之良民中选拔”。一石约合今日150公斤,二石就是300公斤。能缴得起300公斤至450公斤税粮的,必是小康之民。这些人要充当衙役,也需递交“自愿投充”的申请,由知县(县长)批示“准充”后,方能录用。一旦成为正役,一般都要充任终身。因为当了衙役,不仅可以免除摇役、差役的侵扰,更可以在办案和执行公务时每年敲诈勒索到近千两白银的外快。在清代,发了案一般都是左邻右舍报告甲长,甲长报告总甲长,总甲长察报知县。对于命盗重案,知县需要亲往。一般案件,便派捕役书吏等出警办理。到了现场,捕役侦察缉捕、查赃勘验,件作检验尸伤,书吏记录证词,总之是各尽职责,尽量搞清案情,与今日出现场无多大区别。查出实情,由刑书(专司文字录供之人)起草案情详文,画押用印,以备汇报。由刑幕(知县的私人顾问,或称师爷)根据案情引用律例作出“拟律”意见,然后将案犯、佐证、凶器、审录等等一同点查清楚,解送上级知府衙门。一件刑案就算在县府办理完结。如果案犯一时抓不着,需委派捕役外出抓捕,那么往往一方面优待捕役,多给他盘缠;另一方面监禁他的家属,让他在外尽职尽责,不敢逍遥。捕获的人犯,初步审理后收监。监狱分内外两监。强盗和斩绞等重犯关内监,其余的人犯关外监。女犯另置一室。一般来说,轻罪犯人审理清后,或答(鞭抽)或杖(打屁股),当时就处罚完了。关押进监狱的自然是犯罪严重、知县无权处置的。这些人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尚未审清、尚未结案的现审案犯;另一部分是县府已审完,需押解到府衙和省衙审理,或者已经经过上司审理,又被押解回县府等待刑部批文的人犯。刑部批文下来,如果是斩绞立决,那么就可以执行了。如果是军流徒刑,那么就要在两个月内押解犯人起程。如果是监候,那么则需继续关押,等待秋后再审。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要涉及乡邻证人,需要带回县府随审。这些人既不能与人犯关在一起,又不能放任。于是,原本是三班衙役值班室的“班房”,便发展成了羁押未决犯、乡邻证人的处所。以致后来人们更是用“坐班房”泛指了监狱。不过,即使在当时,政府也严禁设置班房,但班房却普遍存在。有的县里更是多达十余处,关押人数多至八九百。班房羁押的人员没有期限,所关之人二三年不能得见县官,每日只给稀粥一碗,终年不见天日,苦不堪言。关在监狱中的人犯,情况更好不到哪儿。不仅生活悲惨,生命也毫无保障。有钱的,可以住“净室”,甚至自己购置“精舍”居住。而无钱的就住“套监”。所谓“套监”,周围是一圈木栅栏,地面污秽潮湿。铺一层霉烂的腐草,蒸发出恶臭气味。人犯进人,不能卸掉械具,两手还要系在木栅上。稍过一阵儿,草堆里的蛆虫爬遍人身,眼耳鼻唇,凡有穴的地方,虫满其中。挨过一昼夜,壮汉能生存的,“十不得一二”。牢死的人犯,清律称为“痰毙”。清朝每年死刑案件不过三千多件,而“痰毙”之人却达上万。可见其惨。关押的人犯,县衙审理完结,还需押解至府衙和省衙复审。钦部要案(皇帝和刑部挂牌的大案)还得将人犯押解至京都刑部监狱,审完再押回原地。判了徒(服劳役)刑的,押解到各地的骚站(专为公差设置的招待所)当差。判流(也叫军流,指充军)刑的,多发往东北、新疆给披甲旗兵为奴,也有发往边远无人的烟瘴之地当差的。押解人犯的过程,《水浒》中有多处描写,清朝时与此大致差不多。需提及的是,不管押解路途远近,耗时多寡,费用全由解差衙役自备。押到府省监狱,一名解差需要在监陪伴人犯,另一名解差需要在外筹送囚饭。其中的苦秽,常人自然难以忍受。于是很多接到解押任务的衙役便雇请人代劳,自己则名为“督解”,实际并不上路,只在本县催逼人犯家属,筹备所需钱款送到府省。衙役在清朝地位十分低微。法律就直呼其为“贱役”。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无不痛恨和鄙夷之,认为他们是“无赖之徒”、“积年惯盗”。在家族中他们也要被人唾弃。充当了衙役,需要忍受开除族籍、逐出家门、死后不准人祠等处罚。后世子孙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但是政府和社会又须臾离不开衙役,他们是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老百姓正是从差役的活动中感受国家的权力和法令的威严。而他们的生活费用却少得可怜,正役每年也只有六、七两白银的工食银,还不够一个月的生活费。这种极为矛盾的状况,使得官府不得不对他们的敲诈勒索采取避而不问的态度。于是,差役们便堂而皇之地伸腿要钱,如狼似虎地任意勒索。对原告要“买票”(指传票)钱,对被告要“饭食钱”、“车钱”、“辛苦费”,对人证要“差使钱”,拿人则要“鞋脚钱”、“轿子钱”。原被告要求和息调解时,要“和息钱”。特别是遇有盗窃案件时,衙役便将邻居中家底殷实、无人在外做官的,指为“窝户”,拘押要钱,有时一连拘押数家。被拘押的有出至七八千的,有出至十数千的。老百姓告状,花钱不到位,则开堂无期。虽然县官屡屡催促,但衙役总以人证不齐为由搪塞。衙役之危害,最大的是草菅人命。清律对刑具和用刑有严格的规定,严禁官役滥施刑威。但具体执刑时的舞弊行为却仍避免不了。比如刑杖,长短粗细可以有规定,但新旧、燥湿却无法规定。新刑杖有棱有角,湿重而且多刺,损伤人体严重。旧刑杖磨损得圆润光滑,干燥轻巧,相比较,伤人自然也轻。行刑时讲究更多,力度大小不必说,杖打的部位也很有区别:打一杖,又隔开一点打一杖,然后中间再盖一杖,这种打法,皮无破损,但内里肉却像腐烂的瓜瓤,“十有半活者”。而贿赂了衙役,便一杖一杖重迭着打,皮破血出反而不死。草营人命的衙役,往往有两套刑具,标准的一套供上司检查,滥设的一套才供常用。用刑轻重,人犯生死,皆以银钱为尺度。所谓“不仅重刑死人,轻刑也可死人;不仅轻刑生人,重刑也可生人。”清代衙役的危害,除了说明****政体下司法本身代表着黑暗而外,也预示着****政体下的传统社会已经容纳不下法制的全部内容。对于这种危害,清最高统治者并不是不清楚,也不是不想限制。但是,尽管谩骂抨击之声不绝于时,却始终没有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也许这才是清代衙役制度的最可悲之处。
清代社会的‘警察’----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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